浙江:关于开展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十四五”规划》等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完善现代产业创新体系,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根据《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年)》(浙经信技术〔2021〕125号)工作部署,现就做好2021年度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制造业创新中心是由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为主体,以独立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制造业创新中心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贯通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以及产业规模化全链条,提升行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和综合效益;充分利用现有创新资源和载体,加强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创新公共服务,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形成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二、创建领域
2021年重点围绕新材料、高端装备及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领域布局创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包括先进功能膜材料、数控机床、分析仪器、资源循环利用等行业或领域。
三、创建条件
(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承担并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近3年年均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低于10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科研院所牵头的,其主要参与单位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一般应建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载体,或制造业创新中心核心成员单位中建有相应的国家级创新载体。
(二)在本领域保持较高的、持续性的研发投入,企业牵头的近三年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应不低于2000万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年度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近三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应不低于4%,其它指标适当放宽)。
(三)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技术扩散、辐射和转移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请。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提交至所在地经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创建方案。申报单位根据要点编制《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见附件1)。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创新中心独立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筹建方案、牵头单位符合相关要求和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组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出资情况或组建方案、各项规章制度、产业联盟成立证明或拟建设产业联盟主要成员单位协议书等。申报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地方推荐。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材料报所在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所在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提出推荐名单,并编制《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2),重点明确当地政府对推荐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在人才引育、要素配置、财税支持、精准服务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和措施。负责直接受理申报材料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承担直接审核和监督责任。
(三)综合评审考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省经信厅组织经济、技术、产业、管理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及答辩。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
(四)列入创建计划。根据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结果,省经信厅商省财政厅后提出拟列为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建名单,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公布创建名单。
五、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市经信部门于2021年9月20日前将《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见附件1)、《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见附件2)、《推荐汇总表》(见附件3)各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经信厅(报送纸质版+电子版)、省财政厅(仅报送电子版),联系方式如下:
(一)省经信厅
联系人:技术创新处,苑鹏冲,0571-87056921,18801355768(浙政钉同号);王冠,0571-87058112。
材料寄送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79号省行政中心8号楼917室。
(二)省财政厅
联系人:经济建设处,沈少华,0571-87058476,13575700359(浙政钉同号)。
附件:1.2021年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docx
2.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建设实施方案.docx
3.推荐汇总表.docx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