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发成字〔2021〕7号
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
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带动作用进一步促改革稳就业强动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6号),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和2021年全区科技工作会议精神,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推进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现开展2021年度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规定条件。
2.申请认定的自治区众创空间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内科发成字〔2020〕2号)规定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2.相应附件材料:运营资质相关文件、孵化场地情况表、孵化资金情况表、孵化器管理机构人员情况表、创业导师情况表、专业技术服务情况表(专业孵化器必填)、在孵企业情况表、毕业企业情况表及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二)内蒙古自治区级众创空间
1.内蒙古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申报书。
2.附件材料:独立法人的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众创空间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创业导师名单及聘书(或聘用文件);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范制度;众创空间开展的服务、活动和具备服务功能的佐证材料;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三、认定流程及时限
(一)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七份),于9月23日前报送至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等主管部门。
(二)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和信用审核的基础上,分别填写《2021年度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和《2021年度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推荐表》,加盖公章后,将推荐表(一式两份)和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于10月9日前报送至指定地点,同时将推荐表和申报书的电子版(Word)发送至电子邮箱。逾期报送的不予受理。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提出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抽查、信用审核及公示等环节,并依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文件形式确认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四、有关要求
(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名称要体现出定位、特色和理念,名称不建议直接使用行政区专属名称,(例如xx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xx市xx区众创空间等),名称一般不应与运营主体名称重合。申报内容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涉及军事和保密的内容以及敏感词汇等。
(三)请各盟市科技局高度重视此次认定工作,对申报材料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各盟市科技局等主管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做到履职尽责的,将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尤其是要切实指导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建设专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密切跟踪建设进展,及时组织申报,推荐上报的机构中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占比不低于30%。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之间不得重复计算面积,同一运营主体限报一种类型创业孵化载体;已认定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备案和自治区星创天地的不得再申报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已认定为自治区级众创空间的申报成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后取消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资格。
(五)被取消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含试点培育)未满2年的不得申报此次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六)申报机构不得删减或更改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申报书内容。否则,不予受理其申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业务咨询
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白文志 0471—6328612
(二)材料受理
自治区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席建新 0471-6328553
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303房间
电子邮箱:baiwenzhi007@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