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文化旅游局,省直有关文化旅游企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集中资金、集中力量重点打造一批精品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推进各地优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落地建设,进一步加快我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226号)《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行字〔2014〕1705号)规定,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开展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方向
(一)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项目;
(二)旅游景区品牌策划,内容、品质提升项目;
(三)推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四)文化和旅游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项目;
(六)文化创意开发项目;
(七)省上确定的重点项目。
二、申报主体
(一)在省内工商登记注册且税务关系在青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稳定运营两年以上(2018年10月1日前注册成立)的文化旅游企业,符合申报要求中的具体申报条件(详见2021年申报指南);
(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创新能力、成长性好。被纳入省统计局规模(限额)以上统计体系企业,骨干文化旅游企业优先给予扶持;
(三)财务管理健全,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财务信息和统计数据;
(四)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项目申报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省级重点项目除外)。除贷款贴息项目外,2020年已获省级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推荐。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见2021年申报指南);
(二)企业及项目简介;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材料正文(详细要求见2021年申报指南);
(四)相关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有效期内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和法人信用报告;
3.企业2018和2019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与申报文本一并装订,原件随申报材料报送,与复印件核对后当即退还);
4.企业2019年度已纳税证明;
5.申报指南要求补充的其他资料(详见2021年申报指南)。
申报文本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A4纸张,正反面打印。封面注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申请资助方式(项目补助或贷款贴息)、申报时间。文本需连续编写页码,附目录及页码,装订成册。
四、申报程序
(一)按属地化原则申报。
1.省直国有文化和旅游企业(单位)直接向省直主管部门申报;
2.县(市、区、行委)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的项目申报,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分别盖章,统一汇总并出具推荐文件,上报市州主管部门;
3.市州文化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遴选后,出具推荐文件,分别盖章报省直主管部门。越级申报的一律不予受理(原则上西宁、海东推荐项目不超过11个,其他市州不超过8个);
4.申报通知及附件可在“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下载。
(二)申报时间。
省级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及项目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填写的数据应与报送统计、税务等部门的数据、与项目申报文本的数据保持一致,超出正常误差者或自相矛盾的,不能获得项目资助;申请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
2.任何单位不得通过项目拆分、项目名称变更及关联企业重复申报项目。如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3.请企业(单位)自主申报且按程序报送。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申报程序受理申请。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单位或工作人员名义进行与项目申报相关的事项或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向当地相关部门举报。
五、工作要求
(一)选好项目。各地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发挥贴近企业、熟悉项目的优势,组织推荐具有重大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创新创意能力强,对产业转型升级及文化和旅游名省建设有支撑作用,与精准扶贫、拉动就业创业关联度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俱佳,对提升经济质量效益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好项目。
(二)突出重点。与国家新时代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长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乡村振兴、产业园区创建、“十四五”发展规划等重大工程计划结合起来,紧密联系精准扶贫工作,突出行业领域重点和区域文化旅游特色,体现产业发展导向。
(三)严格把关。请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项目申报工作,严格审核把关,确保项目申报质量。申报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各地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职,认真审核材料真假,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六、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产业发展处
联 系 人:陈 琳 0971-8230238,18697138220
师春燕 0971-8253719,13709751326
地 址:西宁市黄河路156号
邮 编:810000
电子信箱:qhcyfzc@163.com
附件:2021年文化和旅游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2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