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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一般项目、临床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安排,启动2023年贵州省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一般项目、临床专项)申报工作。现将相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新产品和新服务,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含一般项目、临床专项等。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区分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本通知所称的成果转化项目为科技成果转化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不在本次申报范围。

二、项目要求

(一)项目内容要求

1.一般项目。申报成果转化项目的科技成果或型号产品须为2017年1月1日以来产生或立项(生物医药领域成果可放宽至2014年1月1日以后),达到省内同类技术或产品领先水平,首次在贵州实施,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拥有发明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且权利人为企业,或权利人与申报企业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无权属争议。不接受以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申报。

(2)获得国家或省级(包括省外)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

(3)已验收的省级以上财政科技项目成果(包括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新品种等法律规定不授予知识产权的成果)。须提供验收意见、项目名称、合同号;未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协议期限(包括经批准延期)产生的科技成果不得申报。

(4)型号产品专项。技术成熟度已达到4级及以上,待通过试验发展在2年内达到8级以上、完成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申请时应明确型号/订货号和相应的国家标准/企业标准;技术成熟度参照《贵州省工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工作指引(试行)》(黔科通〔2021〕37号);系列产品可申请一个课题。此类项目申请单位应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临床专项。支持以服务病人为导向的临床诊疗技术应用与推广,其申请项目的临床诊疗技术须经2名以上同专业领域高级职称专家推荐。申报2023年度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一般项目、临床专项)的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不得作为推荐专家。

3.为落实乡村振兴和科技特派员等重点工作要求,对涉及科技特派员的农业领域项目,优先给予支持。申报材料中可按每名科技特派员每人每年2万元的标准,在科研课题费用之外申请科技特派员经费。

4.凡涉及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的研究,应严格遵守国家生物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涉及人体研究、实验动物的项目,应严格遵守科学伦理、实验动物、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等有关规定。

5.申报项目名称应统一按照“XXX应用与示范”的格式规范命名,其中“XXX”指所用科技成果涉及的技术等。

6.严禁将在研或已验收的中央财政支持科技项目相同或相近的研究内容重复申报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得把在研或已结题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同或相近研究内容,在不同年度、不同部门以同一申请人或者不同申请人的名义重复申报。研究内容是基于已获得省科技厅等渠道资助项目提出的,须在申请书中说明受资助情况以及与所申请项目的区别与联系。

(二)项目考核要求

1.一般项目。项目实施注重科技成果转化对提升产业发展或推动社会进步达到的效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的作用和影响。在项目实施期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目标:

(1)经济指标。与2020年或者实施项目之前相比,2025年年度新增销售收入、利税;用户数量及市场占有率增长,是否对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产生作用(适应市场需求、打破市场垄断等);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其它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

(2)社会效益指标。与2020年或者实施项目之前相比,2025年带动就业、增进健康、减灾情况;对国家安全、人民健康、环境保护、生态修复、资源综合利用、节能降耗等社会发展领域产生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其它反映社会效益的指标。

(3)技术指标。与现有技术(工艺、材料、产品和服务)相比,性能参数等指标/状态的变化情况;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授权情况;高质量论文等数量;博士及以上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数量;科技特派员派遣数量(限农业农村类项目)。

2.临床专项。项目实施以服务病人情况为主要的衡量依据,鼓励卫生系列职称人员回归临床主业、“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在项目实施期内,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考核目标。

(1)每年完成有关病种疑难患者诊疗工作的数量,提供相应电子病历。

(2)引进吸收2017年以来新产生的新诊疗技术情况。

(3)形成规范化诊疗技术方案。

三、资助强度和实施周期

项目采取公开竞争、择优遴选、无偿资助、分档支持的方式。根据项目研发任务及体量,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项,但不超过100万元/项,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临床专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万元/项,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实施周期从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算起。

四、申报方式和时间

(一)申报方式

通过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xmgl.kjt.guizhou.gov.cn)进行网上申报,无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二)申报时间

网上项目申报时间2022年5月6日9:00—6月1日18:00,管理系统将在2022年6月1日18:00自动关闭。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须在此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提交和推荐工作,逾期不再受理。由于无纸化申报带来大量电子材料上传,特别在申报截止日前一周内,因大量集中在线填写申请书和上传附件材料会导致管理系统运行变慢等情况,将影响项目正常申报,请尽可能提前完成网上申报所有程序。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身份获取

未注册账号的单位或个人,需登录管理系统完整、如实填写相关信息进行身份注册,已注册使用账号的直接登录申报。

(二)申请书填报

按通知和指南要求填报申请书及上传附件材料,确认无误后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其中申请书中项目参与人员签字页须下载打印并经所有参与人员本人签字后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签字页原件由项目申请人留存备查。

(三)申报单位线上审核

申报单位应及时在线完成审核和提交。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须下载申请书单位盖章页,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并在线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

(四)归口管理部门线上推荐

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审核和推荐责任,确保推荐的申报项目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省管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央在黔单位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其他企事业单位须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推荐至省科技厅。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线完成审核和推荐,不需要对推荐的申报资料盖章,对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不得拒绝推荐,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及要求的申报项目应说明理由。

(五)形式审查

1.申报结束后,省科技厅将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予以受理。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审查结果及具体理由。对信息填写失误和不完整、缺失附件材料等情况导致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允许补正一次。补正后仍不符合本通知及指南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2.对形式审查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次数不得超过一次,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3.项目内容审查贯穿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全过程,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及指南申报条件和要求的,或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受理和取消评审、立项等处理。

六、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求

1.成果转化项目申报主体为在贵州省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时间计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稳定的研发投入和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且须为项目实施提供支持额度2倍以上的匹配资金,并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作为参与单位与企业联合申报,其所属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申请人或参与人员依托企业进行申报。

2.临床专项的申报主体为贵州省三级医院,且具备较完善的、可推广的治疗技术体系。

3.申报企业须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研发投入且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在管理系统的单位信息中如实填报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其中,纳入统计部门调查范围的企业,需按照《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以向统计部门报送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中的数据为准进行如实填报,并上传附表至管理系统。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有研发机构、研发投入占比高于5%的企业。

4.多家单位联合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须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各方责任、目标任务、经费分配,以及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权益归属等,并将完整的合作协议(加盖所有合作单位公章)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5.申报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2021年1月1日以来曾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列入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2022版)的单位和项目,均不得申报。各申报单位须提交盖章承诺书,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二)申报人要求

1.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请人可放宽为本科学历;临床专项的申请人限只有卫生系列职称(具有或兼有教学、科研等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在支持范围之内)的临床一线骨干。申请人须长期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活动,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且为该项目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严禁挂名申报,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2.申请人须是申报单位的全职在职人员(需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上传至管理系统),且须从其实际工作并有固定劳资和人事关系的工作单位进行申报。成果转化项目如确因项目实施需要,申报单位将非本单位全职在职人员作为项目申请人的,须与其签订同项目执行期相适应的兼职聘用合同或合作协议,需明确合同或协议签署时间和约定工作时间、任务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3.申请人已退休或在项目实施期内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材料(如返聘、延迟退休等),并扫描上传至管理系统。

4.项目申请人应集中力量攻关,对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限项要求如下:

(1)项目申请人牵头申报不得超过1项。项目组中前5的主要成员参与申报2023年度各类省科技计划项目不得超过2项(同一人牵头和参与申报2023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得超过2项),限项不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2)申报截止日前,主持承担在研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和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2项及以上的,不得牵头申报。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后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后补助等赋予贵州省省级科技合同号的项目,除特殊说明外均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限项统计范围,限项不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

(3)项目申报截止日前,主持承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含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计划项目)存在到期未验收(含到期申请延期)情况的,不得牵头和参与申报。

(4)项目申请人将申请中央财政科技项目的研究内容,用来申报2023年度贵州省财政科技项目的,务必在申请书中说明,并将该中央财政科技项目申请书作为附件上传至管理系统;若相同内容获得中央财政科技项目资助的,贵州省财政科技项目将不重复立项支持。

(5)同一项目只能通过一个单位申报或推荐。

七、其他事项

1.中央财政科技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贵州省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基础研究计划(含自然科学类,原科学技术基金,原联合基金)、科技支撑计划、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计划、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等。

2.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托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或国家科技成果在线登记系统,在所属市(州)科技成果登记站(技术合同登记站)进行过成果登记,并取得成果登记编号。

3.为引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试点示范项目”。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加强统筹,围绕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需要,积极组织相关重点企业申报。企业在申报此类项目时,在申请书项目类型栏中务必选择“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试点示范项目”,除须满足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申报条件及要求外,还须对配合项目实施而进行的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探索与创新进行重点阐述。

4.为发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在促进地方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上的引导作用,在2023年度立项支持的成果转化项目中,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项目,由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和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共同支持。

5.项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指南以及管理系统提示要求,本人填写申请书(含签字页)、提交附件材料,并逐项检查类别、名称是否一致,避免出现材料缺失、页面不清晰、文件无法打开等问题,涉密内容不得在网上申报。项目申请人须对项目申报负全责,确保申请书内容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一经发现违规申报的问题,将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申报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及指南要求,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申请工作;对项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按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履行审查职责;在立项前应及时报告有关重大变动情况;应建立完善的科研伦理审查机制和科技安全审查机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管理。

7.申报截止日前,项目申请人、申报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均可在线主动撤回项目申请书进行内容修改或补充完善附件材料。修改完善后,按照上述申报程序和要求进行在线审核及推荐。申报截止日后,不得更改项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任何内容。

8.省科技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理项目申报事宜。

八、申报咨询

(一)贵州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咨询

省科技创新中心有限责任公司,0851-85817379。

(二)项目申报要求咨询

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0851-85815654(其中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有关要求,请咨询政策法规与创新体系建设处,0851-85864651)。

(三)项目受理咨询

科技项目管理处,0851-86987256。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