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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推动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21〕18号)、《北京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6号)等优化营商环境的系列决策部署,试点创新推进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化“互联网+”招标采购,推动事项全网办

  (一)优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体系

  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功能,推进全市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从项目登记、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担保缴退、场地预约、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结果公示、合同签订及变更等事项办理“一网通办”、全程留痕、全城通办,不断提升交易平台规范化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全力打造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

  加强部门协同,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用和功能,着力消除全流程电子化的盲点、断点,畅通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全流程”。实现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最大化减少投标人投标材料,不再提交纸质投标文件、营业执照、企业信用等相关证明材料,切实提高投标效率。

  (二)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系统数字服务功能

  持续加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缩短支付时限、减少支付环节,推动实现本市各领域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网上支付工程款、在线查询支付进度。推动全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CA互认,各领域行政监管部门进一步梳理和规范统一本行业领域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在此基础上实现全市各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使用一套CA证书。积极落实国家关于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城市间CA互认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企业获得感。

  二、优化招标投标办事流程,方便企业招标投标

  (三)推广招标计划公开,提升招标采购透明度

  本市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至少30日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招标计划。建设单位要根据项目实际,在基本建设程序的前期阶段合理安排招标计划公开时间,招标计划可以按照项目投资规划期或者企业财务年度编制,或者在明确招标需求后及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计划,应当载明拟招标的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资估算、招标内容或范围、预计开始进行招标的时间等内容,并在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四)进一步精简招标投标环节,压缩办理时限

  对于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建立规范的应急保障事项先行招标程序,保障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

  进一步简化水务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前置条件,不再将“监理单位已确定”作为施工招标的前置条件,压缩水利建设工程开工的前期工作时间。在水务领域全面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取消发布公告与发售文件的时间间隔要求,允许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同时提供免费在线获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压缩水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理时限。

  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引导鼓励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开展招标投标工作。

  (五)依法规范招标投标资格条件,保障公平竞争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设定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标准,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探索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结合项目实际,根据相关规定和信用修复规则,允许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信用修复且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投标。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按照有关规定预留预算总额一定比例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

  (六)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

  招标人在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否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

  三、全面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七)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救济补偿机制

  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要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从源头把控政策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对于因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发生政策变化、规划调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从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承担责任。

  (八)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改进监督方式

  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行事中事后监督。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进行随机抽查,依法必须招标的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被投诉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进行核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招标人整改。整改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应暂停招投投标活动,或者依法依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和载体进行随机检查,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和优化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规范投诉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监督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调查处理招标投标投诉。

  (九)加强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监管

  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市区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监管,不得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投标、评标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严禁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操控评标结果。各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确保平台的公平、公正以及平台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十)进一步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及应用

  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探索建立标后评估制度,发挥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激励、惩戒作用。运用大数据分析,推进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形成企业违法违规的警示和预警机制,强化信用监管,真正实现招标投标违法当事人“一地受罚、处处受制”。各行业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探索建立投标、履约保证差异化缴纳制度,鼓励招标人在进行招标时,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第三方信用报告,结合项目特点对符合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给予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减免优惠。

  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设,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对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建立信用档案,依托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好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对代理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将信用管理与其代理的项目挂钩,视情节严重程度,限制其在本市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和专家履职行为监管,将动态考核、日常考核有机结合,推动形成评标专家良性常态化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