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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印发《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16〕273号)、《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工信厅科〔2017〕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提升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经信技术〔2021〕12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指在制造业领域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法人形式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管理等活动。浙江省和国家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管理等工作分别按要求实施。

第四条  市级创新中心应围绕我市标志性产业链培育和重点行业发展需求,结合国家、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领域总体布局,按“成熟一家、认定一家”原则开展创建,一个细分行业领域原则上布局一家创新中心。

第五条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认定、管理等工作,并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国家级、省级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定位和功能

 

第六条  定位。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汇聚各方创新资源和载体,突出协同创新取向,开展重点领域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

第七条  功能

(一)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面向前沿产业布局,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强化知识产权战略储备与布局,突破产业链关键技术屏障;面向优势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共性关键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性技术研发,突破产业发展的共性技术供给瓶颈,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

(二)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打通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产业化链条,形成以市场化运作为核心的成果转移扩散机制。通过孵化企业、种子项目融资等方式,将创新成果快速引入生产系统和市场,加速推进创新成果大规模商用。

(三)提供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公共服务。集聚培养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面向行业、企业提供技术委托研发、测试认证、标准制定、专利运用、成果评估、应用推广、企业孵化到信息服务、人才培训、项目融资等一系列公共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

 

第八条  市级创新中心的申报单位(牵头单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制造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生产服务型企业,从事3年以上相关领域研发工作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实绩,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核心竞争力,具备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验和能力。

(二)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求:主要产品和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属于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前沿产业和我市强链补链项目的可放宽。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校的,要求:一般在申报领域应拥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1项以上国内领先、待产业化的核心技术,本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

(三)拥有一定学术地位或行业知名度的专业技术带头人以及稳定的研究开发专业人员队伍,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和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有整合行业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

(五)近三年不存在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信用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市级创新中心创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企业法人形态组建运营公司,采取“公司+联盟”模式,建立科学的运营机制,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发起股东数量不少于5个;联盟成员单位不少于20个,包括产业链上下游及相关企业、科研院所、社会组织等。

(二)有固定的研发队伍和管理团队、较高行业影响力的团队带头人及创新团队,专职从事研发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20人,运营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有明确的产业化技术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有望形成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对所在行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

(四)有独立的办公场良好的研发试验场地

 

第四章  创建和验收

 

第十条  明确创建名单

(一)申报。申报单位(牵头单位)根据市经信局的创新中心拟建领域和申报通知要求,编制《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书》(编制提纲见附件),报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区县(市)经信部门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并出具书面推荐意见。

(二)评审。市经信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牵头单位和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并提出市级创新中心的拟创建建议名单

(三)明确创建名单根据评审专家意见,牵头单位完善修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在市经信局官方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文予以明确创新中心的创建领域及牵头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验收

组建。列入创建名单市级创新中心6个月主要运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到位并注册成立创新中心运营实体6个月内未注册成立的,经批准可延期3个月;延期仍未注册成立撤销资格,牵头单位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报申请。

(二)建设验收。完成组建的创新中心抓紧按照申报方案和本办法第九条要求建设运营,并于2年内通过属地经信部门向市经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申报方案提出的主要目标和本办法第九条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认定为“宁波市***创新中心”验收不通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通过的,撤销创建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考核。市级及以上创新中心应将年度建设和运行情况形成总结材料报市经信局,并抄送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市级创新中心按满三年一次的周期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办法及指标体系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重新申请考核,经考核仍不合格的,撤销市级创新中心称号。评价考核结果作为推荐晋级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省级及以上创新中心,直接采纳相应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结果,市经信局不再组织重复考核。

第十三条  市级创新中心因发展需要要求更名的,应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更名。市级及以上创新中心主要股东变更、运营实体改组等重大经营事项调整的,应于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市级创新中心列入创建名单并完成组建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验收后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升级为省级创新中心的,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

被直接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直接给予10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创新中心分中心的,按照补差原则,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对已创建的市级(含)以上创新中心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补助。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改〔2021〕90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按创新中心组建及验收时间先后顺序拨付。对年度运行情况相对好的或评价考核良好等次及以上的创新中心,其实施的能力建设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鼓励创新中心促进机构积极参与创新中心的组建和运行,对创新中心促进机构的政策支持按有关文件实施。

第十八条  对处于整改期的各级创新中心,暂停拨付余下的奖励资金,不受理能力建设项目申请。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经信局、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2.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基本信息表

3.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牵头单位(企业)信息表

4.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牵头单位(科研院所或高校)信息表

5.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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