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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数字经济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助力“数字龙江”建设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加快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黑龙江省工信厅和黑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了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其他重点行业和领域数字化发展、引进培育数字产业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应用、加快发展壮大数字产品制造业、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奖补坚持普惠制原则,凡达到政策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奖补政策分为免申即享、认定奖励和据实补助三类。

一、免申即享类

1.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领域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牵头单位,省级财政按照中央支持额度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获得工信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5G、信息消费等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奖励50万元。

3.对履行统计填报义务、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的数字产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核心团队500万元。

4.对通过国家评估、接入20家以上企业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5.对新纳入规上统计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6.对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评估且获得3级及以上等级评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二、认定奖励类

1.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认定不超过50个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项目,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服务中小企业云平台企业,按照服务企业数量,省级财政给予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省级主管部门每年认定50户中小企业数字化示范标杆企业,省级财政对每户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其中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据实补助类

1.对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项目,省级财政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符合《黑龙江省重点数字产品指导目录》规定范围、投资额(设备和软件)2000万元及以上、在申报年度内已全部建成投产或分期投产。

2.对首次购买应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首版次软件创新产品的企业,省级财政按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需实际到账且取得发票)的20%给予补贴,单个产品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

3.对经过验收、达到智慧矿山标准的非煤矿山示范项目,省级财政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建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发生的贷款担保代偿损失,按照一定额度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

《实施细则》明确,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主营业务及纳税均在黑龙江省;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项目申报需满足不重复原则: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只能享受一项奖补资金;申报单位已获得奖补资金的同一项目,之后的年度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