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科技局,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各项目推荐部门: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已经省科技厅2021年第15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科技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达到科技计划执行效果,实现绩效目标,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获得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方式为前资助方式的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纳入验收范围。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委托项目推荐单位、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厅属相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验收机构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项目集中且具备验收工作经费承担能力的项目推荐单位,可向省科技厅申请确认为自主项目验收机构,参照本办法要求对所承担的科技项目,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突出重点、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客观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工作职责。负责规范项目验收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依法开展项目验收信息发布;强化项目验收管理,抽查项目验收工作质量,监督项目验收机构履职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机构工作职责。负责完成验收材料受理、审核;负责完成省科技厅所委托项目验收工作及结果报送。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工作职责。负责验收准备;编制验收材料,并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负责;及时提交验收申请;准备验收现场,配合项目验收。
第三章 验收方式及内容
第八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现场验收两种方式。
(一)会议验收是组织专家以集中会议(包括网络视频会议)形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形成验收综合意见;会议验收可根据实际需要由项目验收机构选择是否需要承担单位到会进行陈述、答辩。
(二)现场验收是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现场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召开会议对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量化评价,专家组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介绍、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综合意见。
第九条 项目验收组织方式按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一)A类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二)B类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2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
(三)C类项目:省级财政科技资金安排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科技厅委托州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其他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会议验收或现场验收。
第十条 项目验收材料目录:
(一)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
(四)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证明材料;
(六)项目经费决算书、专项审计报告(省级财政资金安排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及相关财务附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书、实施过程中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目标任务完成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不再单独组织财务前置验收。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一) 项目合同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 项目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包括技术标准、论文专著)的获得、保护和管理情况;
(三) 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合法性,对项目结余经费进行审核确认;
(四) 项目验收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
(五) 项目组人员履职情况和团队建设、人才培养情况;
(六) 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须从云南省科技信息系统专家库(或州〔市〕科技人才专家库)中根据所属专业随机抽取。验收专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专家组由相关专业学科技术、经济、财务、管理等方面5~7人组成,其中财务专家1~2名。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
(一)认真审阅项目验收材料;
(二)听取项目承担单位汇报,向项目承担单位提问质疑,必要时对现场进行核查;
(三)对照项目合同书,对项目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以及项目执行的总体质量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专家组意见和结论;
(四)对项目验收材料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与验收工作。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在线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申请材料准备,并通过省科技厅网站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六条 在线审查。省科技厅项目分管业务处室在系统内分配项目验收机构。项目验收机构对验收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在线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项目,项目验收机构根据需要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材料;审核不合格的,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通知项目承担单位限期补充完善。项目承担单位补充修改完善后在系统内按规定时限再次提交申请。
第十七条 材料受理。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验收材料目录要求准备好验收材料并提交至项目验收机构。项目验收机构受理验收材料并对其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八条 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机构按受委托任务及项目验收材料受理情况定期编报项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完成项目验收,编报验收结论,录入及上传验收意见。
第十九条 结果公示。省科技厅项目分管业务处室审核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果清单报项目验收监督处室汇总公示。
第二十条 发放证书。项目验收机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补充上传的验收材料,对通过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在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内签发项目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可在系统中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监督处室负责督查项目验收进度,通报项目验收总体情况,抽查项目验收工作质量及项目验收机构履职情况。
第五章 验收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评价采取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项目验收专家按照“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类型形成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合同书(或经省科技厅批准的调整内容)规定要求完成80%以上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综合评价标准确定评价等级。
不通过验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任务指标总体完成程度低于50%,或者约束性指标任意一项未完成的;
(二)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开发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
(四)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通过验收情形的。
其中,项目经费管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或票据,虚列支出,以表代账应付财务验收;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结题: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合同书或者其他要求开展研发工作,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实际情况或不可抗因素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或“结题”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承担单位已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但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达到合同书规定的目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按照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相配比或资金筹措比例与合同比例相一致的原则,确认支出后收回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
(二)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不积极主动实施项目,或弄虚作假企图蒙混通过验收的,全额收回所安排的财政经费。
第二十四条 延期验收。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验收的,按项目延期批复完成时限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逾期未验收。执行期到期满1年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项目终止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子课题验收。下设多个课题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完成课题验收后再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验收材料弄虚作假,有套取、骗取财政经费等行为;
(二)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有截留、挪用、挤占、私分等行为;
(三)项目执行期满3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
(四)有“二十三条”、“二十五条”情形而不按要求退回财政经费;
(五)其他应予追究责任的违规、违纪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1日。《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试行)》(云科监发〔2018〕1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工作规程(试行)》(云科监发〔2018〕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各州(市)、县(市、区)级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自行组织验收。
附件:项目验收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