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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试行)》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股权激励等有效方式,引导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全面提升新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制定以下政策。

第一条  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支持高校院所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新区企业。对上述企业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出资不低于500万元,且货币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按照注册资本中主营业务相关科技成果作价,分别给予企业和高校院所作价各10%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每个单位每年累计最高200万元;对驻区高校院所在新区以股权形式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职务发明人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4%的一次性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二条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和跨境创新合作。支持企业通过技术转移或股权并购方式引进境外先进技术,对在新区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给予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10%的奖励,最高200万元人民币。企业并购境外研发机构,对经核准实际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3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重点投向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给予创投风投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单笔最高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长期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对创投风投机构转让其持有新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3年以上、5年以上、7年以上的股权所得,分别给予创投风投机构股权转让所得2%、3%、4%的奖励,最高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投(保)贷联动业务的,分别给予投资机构、增信(担保)机构、银行机构业务总额各5‰的奖励,每单位每年最高200万元;对青岛市投(保)贷联动业务支持的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青岛市贴息金额的10%进行奖励,同一企业累计最多奖励3年。为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银行信用贷款业务的,给予贷款银行2‰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升级改造。支持新区“四上”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自完成股份制改造第一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率超过20%的,给予其主营业务收入新增部分2%的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争取股权投资。对新区科技型企业首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被投资企业奖励,最高100万元;第二次获得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区属企业股权投资高企。鼓励区属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区属企业通过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每新认定一家,在年度考核中奖励100万元净利润计入其经营业绩。

第九条  支持主导产业重点突破。围绕科技创新推动经略海洋,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海洋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新经济产业项目优先扶持。对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扶持政策。

第十条  本政策由工委科创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1年12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5日。

附件:青岛西海岸新区实施股权激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十条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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