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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关于征求《市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和《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相关精神,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对重庆市产业行业发展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产业行业等实际情况,充分调研和讨论,起草了《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希望有关单位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可在2021年12月7日18: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1.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1509室(重庆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邮编:401147;

2. 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邮箱:93448548@qq.com;

3. 联系电话:023-67605807。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下载:

1.附件: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充分发挥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以下简称“重大研发项目”)的关键性、引领性和支撑性作用,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精神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研发项目是指围绕产业发展、社会民生和生态环保三大主攻领域,发展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重点产业行业“卡脖子”技术攻关和实施重大技术装备研发等对促进科技创新,支撑引领我市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重大研发项目由市科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明确若干重大专项任务及主攻方向。按照专项下设的重大研发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实行分类管理,采取竞争择优、部市联动、定向委托(择优)制、“揭榜挂帅”等方式予以支持。建立国家实验室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帅才科学家负责制,实行“军令状”“里程碑”“赛马制”考核机制。
第四条  重大研发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个重大专项任务不超过10个主攻方向(重大研发项目),每个重大研发项目给予1000万—3000万元支持。根据项目情况可采取部市联动、市区(县)联动、承载主体联动等投入方式。
第五条  重大研发项目的牵头单位应为国内依法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且科研信用良好的产学研用单位。鼓励创新型领军企业联合行业上下游组建的创新联合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联合体牵头承担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
第六条  重大研发项目管理坚持“任务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加强“部门协同、市区联动、开放合作、创新引领”,遵循“公开公正、质量优先、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七条  市科技领导小组、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部门联席会议、科技咨询委员会、第三方机构、项目牵头单位按职能分工组织实施重大研发项目。
(一)市科技领导小组负责审定重大研发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和专项任务,听取专项年度报告,解决专项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二)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重大研发项目,负责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启动实施、资金拨付、评审方案制定、过程管理、绩效评估、年度报告和重要事项报告等关键环节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资金预算编制,审核资金预算安排,下达拨付资金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
(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专项任务需求建议,参与重大研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负责确定拟实施专项任务清单,审定项目变更和拟立项项目建议清单。
(六)科技咨询委员会负责对重大研发项目实施方案等提供科学评议和战略咨询论证。
(七)第三方机构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财务审计机构等,负责开展项目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项目牵头单位是重大研发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全面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把握总体实施进度,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落实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确保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重要事项,保证项目完成预期目标。对项目进展和完成情况、重大进展和取得的重大突破,或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形成书面报告。积极做好结题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和重大技术装备,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产业关键支撑单位提出重大研发项目专项任务需求建议。部门联席会议对重大研发项目专项任务需求进行论证,提出拟实施的重大研发项目专项任务清单。
第九条  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拟实施的专项任务清单组织编制重大研发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背景、总体目标、主攻方向、主要任务、组织模式、资金安排等内容。实施方案是重大研发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科技局提请科技咨询委员会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咨询论证,结合咨询意见确定拟实施项目及实施方案,同时市财政局会商确定资金安排初步方案。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提请市科技领导小组对专项实施方案和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后实施。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施方案,牵头组织编制重大研发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在门户网站上发布。
申报指南应明确组织方式、申报条件、研究目标及内容、考核指标、拟立项项目数量、资助强度及方式和实施周期等内容。考核指标应具体、明确、量化、可考核,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市科技局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重大研发项目评审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立项评审组成员主要由行业管理专家及技术、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评审专家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推荐或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请部门联席会议审议拟立项项目建议清单后,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建议。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市科技局按程序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重大研发项目立项公示后,牵头单位按程序签订合同(任务)书,市科技局下达项目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资金预算,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重大研发项目管理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重大研发项目牵头单位、负责人、目标任务、研究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实施期限可申请延长不超过一年。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或涉及专项实施方案目标、重大设备概算、实施进度、组织实施方式等重大事项确需调整的,或申请延期一年以上的,应及时按程序和要求报市科技局,并由部门联席会议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研发项目资金包括财政拨付资金和自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财政专项资金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牵头单位应保障自筹资金及时到位,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重大研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技术、财务专家提供跟踪管理服务,现场了解项目进展,提供财务和咨询服务,指导单位解决堵点、难点问题。
第二十一条  重大研发项目执行期满后,牵头单位按照市级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结题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重大研发项目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重庆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重大研发项目承担单位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使用、许可等事项,促进成果转化和应用,为实现重大研发项目总体目标提供保证。
第二十三条  重大研发项目实施情况实行报告制度。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按任务书节点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总结重大研发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情况,形成重大研发项目年度报告,定期向市科技领导小组报告。
(二)重要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和取得重大突破,或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形成重要事项报告,并向市科技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对重大研发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管理。积极引入国内同行评价、第三方机构和投资者评价、社会公众评价等对重大研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市财政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专项资金安排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强化创新主体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重大研发项目评审立项、结题验收等项目管理环节,和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承担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等实施责任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不端与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方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对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二十六条  强化跟踪服务、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结果运用,将跟踪服务、绩效评估和监督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终止、后续资金安排、资金追回、后续项目立项、科研诚信记录等实施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及敏感信息的重大研发项目,相关成果、信息和档案,按照国家和重庆市保密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工作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市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