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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意见,自治区科技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11月11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优化创新创业生态,完善孵化育成体系,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新局面,根据科技部关于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为科技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提升企业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自治区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区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委托专业机构对自治区级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须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行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申请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不受注册时间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2. 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 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2名专职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2名创业导师,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70%以上,服务流程规范。

4. 具备完善的服务设施和较强的服务能力。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技术开发与交流、创业辅导、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签约或入驻的专业科技中介机构不少于2家。

5. 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已申请专利的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20%。

6.在孵企业应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的相关规定。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可放宽至60个月。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的基本程序:

1. 申报单位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选择“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模块,提交认定申请等材料。

2.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提交至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3.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提出拟认定名单。

4. 拟认定名单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和牌匾。

第六条 对通过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补。

第三章 绩效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每2年对自治区级孵化器开展一次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按优秀、合格、不合格确定评价结果。对首次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对评价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满经评价仍然不合格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八条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或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和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宁夏赛区)一、二、三等奖的,对该孵化器给予奖补。

第九条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开展项目路演、创业辅导、经验分享、创业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等各类全国性、行业性、品牌性的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并通过审核后对该孵化器给予奖补。

第十条 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建设的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择优予以支持;自治区级及以上孵化器提供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内相关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可享受科技创新券服务补贴。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变更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保留认定资格;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二条  自治区级孵化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认定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 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

2. 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不按规定报送火炬统计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等相关数据。

4. 其他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被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孵化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宁科工字〔2011〕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