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做好2021年度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为指导实施好中央财政支持我省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推进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规模经营,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54号)、《关于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7〕41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晋农计财发〔2021〕14号)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农业生产托管试点项目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聚焦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优先支持粮食等大宗农产品关键且薄弱环节的生产性服务,为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的有效供给,提高综合效益与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发展区域特色农林产品生产社会化服务的财政支持方式,为拓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领域、开辟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市场积累经验。2021年,我省下达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资金27000万元,支持托管服务面积350万亩以上。项目县(市、区)及任务清单见附件1。
二、资金补助
(一)补助环节。项目县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户需求,因地制宜选择农业生产关键且薄弱,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不愿做的环节进行支持(已享受相同项目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鼓励开展全程托管。对于当地市场机制运作已基本成熟、农户已广泛接受、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服务环节,逐步退出或降低补助标准。
(二)补助对象。具有一定规模、服务能力较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服务类农业企业等托管服务组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托管服务。
(三)补助标准。项目县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确定不同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00元;对脱贫地区、丘陵山区,原则上财政补助资金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额不超过130元;要分别确定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民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以及服务市场的发育成熟度,补助标准可相应逐步降低。项目任务实施县要根据自身条件,认真研究制定具体补助方式和运行机制,面向小农户开展的服务,补助资金可以补服务主体,也可以补农户,坚持让小农户最终受益。项目县安排服务小农户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应高于60%;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应合理确定每年享受项目补助的资金总量上限,防止政策垒大户。鼓励对撂荒地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四)补助方式。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每个环节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按照服务合同实际作业量对服务组织或服务对象进行补助。
三、项目实施
(一)优选服务组织。项目县要公开规范择优选择托管服务组织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每个县选择的单环节社会化服务组织原则上不少于3家,并优先支持农机安装监测传感器的服务组织,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社会化服务市场,切实保障服务效果。
(二)确定服务价格。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业生产托管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机制协商确定。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服务价格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托管服务价格。要防止个别服务组织形成价格垄断,切实保障农户利益。
(三)依约开展服务。参与项目实施的服务组织要与服务对象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验收标准等。服务组织按照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四)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县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对服务组织提供的服务面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核查的基础上,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农经)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补贴资金结算,财政部门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服务合同并结合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作业数据及时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五)实行退出机制。项目县要按照《山西省农业生产托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对项目实施情况及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抽查,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和项目县确定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组织不力、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项目县退出试点范围。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农业农村(农经)、财政部门和乡(镇)等,确保项目落实。县级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提出绩效目标,明确目标任务、试点内容、支持环节、补助标准和运行机制,以县政府文件印发项目组织实施方案。
(二)加强服务监管。农业农村(农经)部门要加强对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监管,将服务对象的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引导服务组织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机制,推动制定服务标准。
(三)加强资金监管。项目县要制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资金补助环节、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等。应安排必要工作经费,用于政策宣传、人员培训、项目评估、经验推广等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农业生产托管的意义,提升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托管服务的认知度,引导小农户主动参与农业生产托管。及时总结各地涌现出的农业生产托管的典型模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发挥好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五)按时报送材料。项目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样式见附件2)、承诺书(样式见附件3)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市级农业农村(农经)、省农业农村厅备案。9月30日和12月30日前报送项目阶段性执行情况;2022年1月10日前报送项目实施总结。
联 系 人:郝 丽 晋鹏程
联系电话:0351-8235072
邮 箱:sxnjxx111111@163.com
附件:1.2021年承担农业生产托管试点县任务清单
2.2021年XXX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样式)
3.2021年XXX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书(样式)
4.2021年XXX县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试点项目XXX实施主体项目实施方案(样式)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