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关于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建设的通知
各市、县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决定在全省11个县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建设,推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山西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发〔2017〕55号)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晋办发〔2016〕39号)精神,以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为目标,通过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提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加强审计监督,形成制度健全、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效益,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建设,包括县、乡(镇)以及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建立的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一)机构队伍健全
县级要明确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机构,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
(二)管理制度健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以资金管理、债权债务管理、投资业务管理、集体收益管理、财务人员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以集体资产登记、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清查,集体资产管理责任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集体资源登记、承包经营、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以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财务公开、资产管理公开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
(三)监督管理到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健全,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活动正常。民主评议机制健全,能够按规定对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责的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能够严格执行《山西省关于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审核)单的通知》(晋农经发[2008]16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县域95%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的要求,公开集体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县级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能够切实履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定期开展全面审计,对村干部经济责任、征地补偿款的使用与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开展专项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的集体资产管理问题开展财经法纪审计。
(四)工作基础扎实
县级每年统一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工作;辖区内全面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会计核算“六账三簿”齐全、并全部实行电算化;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线上对农村集体资产监测。全面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没有发生因集体资产管理引发的群体性信访,集体资产管理信访结案率达90%以上;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审计成果得到有效落实,被审对象整改到位;县、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上业务培训。
(五)档案管理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设有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将会计核算、经济合同、流转备案(审核批准)、财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评议、会计电算化、农村审计等资料全部纳入档案管理,做到卷宗内容完整、装订规范、归档及时、管理完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化示范县建设工作。示范县县农业农村部门为项目责任单位和实施主体,要制定工作方案,把握工作进度,保证工作质量,确保2021年完成任务。
(二)落实工作任务。坚持省市统筹指导、县乡组织实施、村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调研,督促指导,及时解决示范县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示范县建设标准,统一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模板,做好工作调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长效机制。县、乡、村要相互配合做好实施相关工作。
(三)做好经验总结。各示范县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市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示范县建设总结报告和绩效自评报告。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于2021年1月31日前,对辖区内示范县建设工作完成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各地要认真总结示范县示范建设活动的好做法,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与推介,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