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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下达2021年提前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县(区)发展改革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1860号)要求,现将我区2021年提前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予以下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和其他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以工代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党委第十二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各相关县(区)要主动对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补上“三农”领域短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建设需求,特别是做好以工代赈项目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的有机结合,在经济、社会、生态等多方面发挥出中央投资“一钱多用”的功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要求,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支持更多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建设实施,带动更多农村低收入人口实现就近就业增收。

二、资金安排

(一)实施范围。以自治区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为重点,并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较为集中的地区倾斜。

(二)收益对象。包括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并优先吸纳受灾情影响暂无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易地搬迁群众参与以工代赈工程项目建设。

(三)建设领域。本批计划下达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1495万元(含劳务报酬225万元)。建设领域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农村道路提升等点多面广、农民参与程度深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农村特色产业、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乡村旅游等相关产业配套设施,乡村绿化、植树造林、防风治沙等林业生态建设,尤其是要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周边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和后续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对于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工代赈中央投资不得用于建设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站、生态护林房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花草、树木、路灯、垃圾桶等资产。对于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工代赈中央投资不得用于建设厂房、游客服务中心等主体建筑物,也不得用于购买机械设备、种苗仔畜及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四)劳务报酬发放及其他赈济方式。本批计划安排劳务报酬225万元。各相关县(区)要充分发挥以工代赈在促进农村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激发增收致富内生动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要在不低于中央投资15%的基础上,尽可能大幅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各相关县(区)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统筹各方资源加大对以工代赈的投入力度,创新拓展以工代赈资产折股量化分红、公益性岗位设置、以工代训等多种赈济方式,实现中央投资的乘数效应。特别是要委托项目实施范围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实训和以工代训,帮助参与务工的群众掌握实际操作技能,支持项目受益主体根据项目建成后用工需求,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村劳动力开展短期技能培训,并优先吸纳就业,延伸扩大就业容量。

三、组织实施

各县(区)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项目谋划、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等工作。在项目前期工作中,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可研报告、实施方案的投资估算或概算中对应发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在项目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验收内容。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严把工程质量关,做好资料归档和后期管护等工作,切实加强资金使用及拨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请各县(区)发改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于2021年1月4日之前将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批复报送我委。

附件:1.2021年提前批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分配计划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