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青海省2020年第二批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聚焦青海省生态环境、重点产业相关科学问题进行的自由探索。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科技创新基地(含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
科技创新基地建设方向及内容参考《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针对青海省重点产业开展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扶贫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主要指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跨区域研发合作和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
二、申报要求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青注册满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高校、中央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二)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应包括项目研究、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和经费匹配及专项经费分配等内容。
(三)项目负责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属于“青海省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的外籍人士不受此条件约束),不得有到期未验收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其任职资格专业方向须与申报项目研发方向一致。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
(四)年度项目执行期为1年。各项目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承诺,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因未按要求申报,形式审查不通过的项目,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补充材料或其他项目补充申报。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有应结未结项目、终止项目未按照要求退回经费、撤消项目及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在“信用青海”省级信用平台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均不能作为牵头单位、申报项目或参与本年度专项。
2.所申报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3.其它不符合《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
三、申报及推荐时间
申报单位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支撑材料一式3份,签章后由推荐单位汇总,报送省科技厅,电子版申报书发送至邮箱cqch339@qhkjt.net。
项目申报时间截止到2020年7月9日。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处:刘世铭 张春满
联系电话:0971-8249950
附件:2020年度青海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年度项目申请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