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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近年来,各深度贫困地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部署,把发展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作为促进产业发展、提高贫困户组织化程度、增加贫困户收入、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抓手,创建了一批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成立仓促、缺少指导、制度不健全、运行不规范、与贫困户利益联结不紧密等问题。为充分发挥各级农业部门对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指导、扶持与服务的职能,促进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确保贫困户通过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增加收入和分享政策红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内涵

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是在我区打赢脱贫攻坚战阶段,各地探索成立的一种以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为目的的农民合作组织,主要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村民委员会、政府部门、“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等牵头,按照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原则,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入社或提供就业岗位,带有明显帮扶性质的农民合作社。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统筹利用各类扶持资金,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形成贫困农户、村集体、合作社利益联结共同体。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虽然具有一定特殊性,但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体制。

二、深刻认识做好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指导和服务的意义

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突出“扶贫”“互助”两大主题,采取“合作社+贫困户”的基本运营模式,结合本地产业优势和地域特点,通过鼓励贫困户以资金、土地、技术入股或在合作社就业等多种互助方式,增强贫困户主动脱贫的信心,引领贫困户通过辛勤劳动和发展产业增加收入,提升组织化程度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实现持久稳步脱贫。随着各地、各部门扶持力度逐年增加,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目前全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超过2000家,入社贫困户达3.3万户,占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总数的5%。在发展的同时,还存在着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广、宣传不到位,指导服务欠缺、运行不够规范、管理不够民主、产权和利益分配机制不明晰等困难和问题。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扶贫办,要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扶持,做好指导服务,推动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一)组建程序规范化。县级农业部门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指导各乡(镇)、村按照产业选定、宣传动员、贫困户申请、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建章立制、选举理事会及监事会成员、注册登记的程序组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

1.选定产业。坚持市场导向,立足市场需求,依托地理区位、自然环境、土地资源、人力资源和产业基础,按照“资金跟着贫困户走、贫困户跟着合作社走、合作社跟着产业走、产业跟着市场走”的产业扶贫新思路,尊重贫困户意愿,充分调动贫困户的劳动生产积极性,立足实际,充分考虑已有产业基础和区域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因地制宜选定优势产业。按照“一乡一特”、 “一村一品”发展思路,从终端市场需求倒选主打产业,发展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基地,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县级农业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沟通协作,组织人员实地勘察,对各村选定的主导产业提出意见建议,确保扶贫农民合作社产业选择科学合理,后续经营顺畅,避免盲目跟风。

2.宣传动员。各级农业部门和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村及“访惠聚”驻村工作队,积极做好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鼓励村委会、村能人按照选定的产业牵头组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引导本村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资金、土地、技术、劳务等方式加入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并确保贫困户充分知晓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章程、组建目的、运行模式、利益联结机制和相关扶持政策,提高贫困户入社积极性。

3.成立合作社。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鼓励从事农业生产、销售、服务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入社。合作社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合作社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成立之前,必须召开合作社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合作社章程,选举合作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鉴于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特殊性,合作社理事长一般应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是村民委员会主任兼任,或由村能人领办、村两委班子成员为理事会成员。原则上,村两委班子的一名成员为合作社理事会成员,“访惠聚”驻村工作队一名成员为监事会成员。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成员中必须建档立卡贫困户占农民成员的30%(含30%),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占就业总人数的30%(含30%)以上。

4.注册登记。农民合作社登记须向登记机关提供登记申请书;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住所使用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等相关资料,即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刻制印章,开设合作社账户,完成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组建,并在所在县农经部门备案,按工商部门要求每年报送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

5.日常管理。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成立后,要发放成员证书,并开展经营活动,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会议的召集由章程规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以及设立、加入联合社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执行与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二)运行模式多元化。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实行“合作社+贫困户”、“企业+合作社+贫困户”、“村党支部+合作社+农户”等多元化运行模式,村集体以资金、土地、固定资产入股,贫困户以资金、劳动力、土地、技术等生产资料要素入股,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实行按股分红。

(三)利益分配合理化。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即为可分配盈余。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记录完整,提取可分配盈余并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特别要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的收益。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所有成员。

(四)资金管理严格化县级农业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和乡(镇)、村应指导承担扶贫项目的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项目实施,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规范项目管理。项目验收报账后,乡(镇)将装订成册的完整项目档案资料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按照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严禁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重点将项目资金是否确保贫困户受益,是否与贫困户建立利益联结为监管范围。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会计凭证和相关资料单独装订、完善保存,并自觉接受农业、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加大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扶持

目前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仍处于发展初期,收益较少,自我积累不足,自身经济实力薄弱,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能力较弱,产业难以做大做强,需要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各级农业部门和扶贫部门要做好协调,加大对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开展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产品认证、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技术推广和培训等。国家、自治区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

五、加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的指导服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级农业部门会同扶贫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和财政、市场监管、土地管理、城建、金融、民政、税务、供销、交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共同推进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合作社组建、选定产业、利益联结、人才培训等方面的政策指导、技术服务和保障工作。

(二)加强宣传和示范引领。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在脱贫攻坚中重要作用的宣传,形成社会关注、部门支持、贫困农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创建和优秀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推介宣传,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以点带面,促进全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在数量上快速发展,质量上明显提升,机制更加健全,制度更加规范,利益联结更加紧密。

(三)强化人才教育培训。围绕产业发展,加强对贫困地区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理事长、业务骨干、财会人员、农机手、辅导员等采取理论教学+实地观摩+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轮训,重点培训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合作社运行管理和财务制度、标准化种养殖技术、农业机械操作、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农产品储运、烘干及初加工和电商营销等。通过培训,把合作社成员培养成农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建立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并将各地农业部门推进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展相关工作纳入年度对地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农业部门于每年6月30日、11月30日前向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报送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发展报告和调度表(附件),真实准确反映有关情况。

附件: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8年12月21日

扶贫互助农民合作社经营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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