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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包括5个部分,共20条,对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申请和下达、监督检查作出了规范。

  《管理办法》明确,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是指对东北振兴和本省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的规划研究、工程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等。

  《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同一年度同一省(区)补助标准应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各省(区)可以在本省(区)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100%补助。

  《管理办法》提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要求,组织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投资计划。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是年度投资计划的汇总申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监管部门,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

  《管理办法》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监管。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保证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振兴〔2015〕1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