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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我省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川办函〔2017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研发创新时,专项用于直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研究经费的总和。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是指为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根据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对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以及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补助。
第三条 科技厅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省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市(州)、县(市、区)税务部门开展材料审查等工作。各市(州)、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是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择优支持、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名单,未发生安全、环保等问题的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四川省境内的创业投资机构(包括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
 
第三章 补助方式及依据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
第七条 企业申请研发投入补助,以企业上两个年度(11日至1231日,下同)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数额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作为补助计算依据。
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具体补助参照《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九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增量给予补助,即对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加的部分进行补助:新增100万元(含)—5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增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增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增5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增1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增50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且研发投入增量贡献较大的企业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一条 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对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年度申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通知,明确申报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向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受理初审。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行政区域内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报材料。会同同级税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分工,逐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确定拟补助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
(二)县(市、区)税务部门负责确认企业填报的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与税务系统的申报记录是否一致。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进行程序性审核,及时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初审汇总推荐。县(市、区)科技部门汇总经初审合格的本行政区域内拟奖补企业名单及核定后拟补助额度。填报《四川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见附件2)联合上报市州科技部门。
第十六条 复审汇总上报。市(州)科技部门汇总县(市、区)上报材料,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逐一进行复核后,填报《四川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审核汇总表》上报省科技厅。
第十七条 汇总核定。科技厅汇总市(州)上报材料,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奖补资金总额情况,核定拟奖补企业名单及补助额度。
第十八条 公示名单。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对拟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补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报请省政府审批。补助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财政厅、科技厅按照财政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规定下达预算。各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在收到省级文件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企业。
 
第六章 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申报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前年、上一年度的研发会计科目或有关辅助账汇总表。
(三)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前年、上一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四)不能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企业,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年、上一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被补助单位自主安排用于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获得补助的企业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奖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等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投入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科技厅将会同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提供的研发投入材料开展不定期抽查,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补助资金,将所涉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三年内不得申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奖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各级科技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XX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