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政策法规 >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提高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办〔2019〕3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第三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是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内容涵盖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环节和全过程。
第五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组织与申报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组织、审核以及推荐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项目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员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立项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的立项咨询、评审、论证和现场考察等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项目组织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信息报送等主体责任落实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在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验收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等行为中的信用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绩效管理。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人员)、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在绩效评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六)其他。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
第六条  省科技厅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七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包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身份证号码,以及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  良好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遵守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恪守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履行科研诚信承诺等守信行为。
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存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违反告知承诺等承诺事项,编报虚假项目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经费决算和项目绩效数据,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等违反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科研伦理、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十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对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分别进行信用评价,归入相应责任主体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在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根据宽容失败原则,经省科技厅审核后,不记入不良信用行为记录。
(一)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进展和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予以总结结题处理的;
(二)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而终止项目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因客观原因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四)政策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实施的;
(五)项目为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类建设项目,因客观原因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目标建设任务的;
(六)因外方合作单位在合作过程中退出或不履行合作协议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七)因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省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省科技厅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和财政性资金拨款、终止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并追回已拨付财政性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二)项目承担(申请)人员。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或撤销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资格、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三)咨询评审专家。采取诫勉谈话、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四)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服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五)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限制相关类别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名额、取消3年内申报相关类别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处理措施。追究相关项目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项目主管部门保持一致。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六)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采取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一定范围或公开通报批评、暂停拨付管理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较重的,取消3年以内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3到5年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5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追究相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资格,具体年限与被处理项目管理机构保持一致。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给予有关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对其在单位内部或系统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提供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信用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的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指南、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等。
第十七条  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在组织申报、评审、立项、验收、绩效评价以及评估过程中,项目承担(申请)单位、项目承担(申请)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签署信用承诺书,明确各自承诺事项和违背相关承诺的责任。
第十八条  作出处理决定前,省科技厅书面告知有关责任主体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有关责任主体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九条  有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有关程序书面提出申诉和复查申请,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省科技厅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反馈复查决定。
第二十条  实行信用记录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
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厅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其他科技专项资金、科学技术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信用管理结合实际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执行,原《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苏科计发〔2013〕2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