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
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
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2.完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统筹制度
充分发挥北京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联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中的战略规划制定、重点任务布局、先行先试改革等跨层级、跨领域重大事项。统筹建立全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加强重要政策协同,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3.创新“三城一区”管理体制机制
根据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城一区”)功能定位和发展特点,按照权责利统一的原则,分区域、分步骤依法推进审批权限赋权和下放。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试点的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广至“三城一区”。建立健全“三城一区”统计监测制度。鼓励“三城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和人员管理方式,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第三方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引进、重大科技成果对接、产业项目落地等提供专业服务。
4.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力度
持续提高市区两级财政科学技术经费投入水平。切实加大财政资金对基础研究的稳定支持力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鼓励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资助、公益捐赠等方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推动建立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出资、共同组织国家重大基础研究任务的新机制。
5.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
成立由科技、产业、投资等领域高层次专家组成的本市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委员会,在重大战略规划与改革政策制定、科技基础设施与科研项目布局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创新常态化的政企对接机制,在制定重大规划计划和开展重大科研攻关时,充分征求行业组织、企业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首都高端智库、国际咨询机构参与科技创新决策咨询。
二、深化人才体制机制改革
6.优化人才培养与评价机制
鼓励高等学校在人工智能、集成电路、云计算、转化医学与精准医学等领域设置新兴学科,加强高精尖产业高技能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培养。加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扩大本市自然科学基金、博士后计划等的资助面,加大资助力度。根据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特点,分类健全人才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方式,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将项目成果、研究报告、专著译著、工程方案、技术标准规范等纳入代表作范围。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学科技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纳入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和人员职称评审体系。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自主评审权限下放。畅通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推行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评价。
7.创新编制使用和薪酬管理机制
按照“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原则,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编制全市统筹调剂使用,进一步扩大科研事业单位在核定编制内的选人用人自主权。对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高层次人才,允许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所需支出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8.提高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境)和来访便利性
优化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审查、审批、备案等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争取适当延长审查批件有效期限。为战略科技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国际学术交流开辟审批护照签证一体化服务通道。科研人员(包括“双肩挑”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和个人的出国批次数、组团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受聘在京短期工作的外国专家生活费等资助经费标准,可由局级及以上聘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9.优化外籍人才引进及服务保障
进一步完善境外高层次人才收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外国人才(A类)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居留许可,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引进的外籍人才如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允许高等学校、局级及以上科研机构为其购买任期内商业养老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畅通工作机制,积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子女入学等服务。在“三城一区”等区域建立外籍人才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在全市推广朝阳、顺义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外籍人才出入境管理改革措施。
三、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
10.促进重点产业发展
深入抓好“10+3”高精尖产业政策落实,建立绿色审批通道,提高产业项目落地建设效率。推行产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土地租金年租制,合理控制高精尖产业用地成本。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建设科技孵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空间。积极推进大兴、房山、顺义、昌平、通州等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准厂房建设工作,为智能制造、医药健康等高精尖产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11.提升重点产业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
创新适合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监管机制,对处于研发阶段、缺乏成熟标准或暂不完全适应既有监管体系的新兴技术和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积极申请建设北京医疗器械服务站、人类遗传资源行政审批服务站,开展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等试点。积极推动“人工智能+云+健康”等创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卫生健康领域开展示范应用与推广。建设面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公共数据库、检验测试标准及服务平台,支持通用软件和技术平台的开源开放,加快完善面向行业应用的服务体系。建立产业分类管理制度,重点支持高附加值、环境友好型的高端产品研发。
12.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保障
推动《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立法,允许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明确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权利,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资产管理程序,明确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要求,规范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条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勤勉尽责制度。
13.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
建立适应技术类无形资产特点的资产管理制度,对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与其他类型国有资产实行差异化管理。允许高等学校、局级及以上科研机构和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表本单位统一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高水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励报酬,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四、深化科研管理改革
14.统筹优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
加快构建覆盖科技创新全过程的本市财政资金统筹机制,加强对科研类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建立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对全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设置、实施方案、经费概算、管理级次和模式等进行统筹指导。对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布局,建立接续支持机制,促进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京转化。
15.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简化科研项目申报流程和材料,推行项目材料网上报送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强化项目管理信息开放共享,实现一表多用。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严格依照任务书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根据需要引入国际评估。建立相关部门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分担责任机制,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学术风气。
16.扩大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
在财政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设备费与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调增外,其他科目的使用和调整全部下放至项目承担单位;设备费如需调增,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制定的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可作为评估、检查、审计等的依据。
17.加大科研项目经费激励力度
选取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的智力密集型市级财政科研项目作为试点,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30%,基础研究领域中数学、物理类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的60%。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纳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18.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基础研究领域选择部分科研成效显著、科研信用较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经费,且不设科目比例限制。对实行包干制管理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19.完善科技创新监督检查机制
对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要尊重科研规律,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设有内部审计机构的局级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经备案,其出具的科研项目审计报告可作为验收依据。审计机关在科研项目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要坚持客观求实,充分尊重科学研究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的特点,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
20.放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标准
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简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对符合功能要求、技术参数标准的仪器设备,可一次性集中提出申请,由主管预算单位归集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
21.鼓励科研机构机制创新
进一步深化科研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推动科研机构制定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高效运行机制。主管部门对章程赋予科研机构管理权限的事务不得干预。支持建设一批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赋予其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审、经费使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财政科技资金负面清单管理。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与高等学校联合培养研究生。
五、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22.完善科技型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
扩大市属科技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实施范围,激发核心技术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引进市场化、专业化创新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推动存量产业空间转型发展。支持中央企业在京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鼓励开展市场化改革。
23.完善创新创业服务机制
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需要在各区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工商税务登记迁移一体化办理,市市场监管、税务和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为其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制度,加强对入库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健全科技型企业“一企一策”服务机制,实施世界级领军企业培育计划。支持技术研发、概念验证、工业设计、测试检验、中试熟化、规模化试生产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加强生命科学、人工智能、集成电路、5G等领域专业化孵化器建设,开展项目深度孵化。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探索设立孵化接力基金,专门投资孵化器自有基金退出投资的优质项目。
24.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充分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国(中关村)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材料等产业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大力支持科技型企业进行海外知识产权布局和技术并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支持服务机构开展目标市场知识产权调查、预警、制定应对策略等服务。加大对高精尖产业的发明专利和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的资助力度。发挥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引导作用,支持设立高价值专利培育收储投资子基金,建立重点领域专利池。
25.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
聚焦人工智能、5G、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北斗导航与位置服务、生命科学、前沿材料、新能源、机器人等重点领域搭建应用场景。建立市级层面应用场景建设统筹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前置咨询评议、供需对接机制,定期发布应用场景项目清单,建设一批应用场景示范区(或试验区)。对经过市场检验的应用场景创新成果,包括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通过首购、订购等方式予以支持。
26.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服务
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高精尖产业,形成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基金的基金系。对于投资早期“硬科技”的引导基金,建立子基金注册绿色通道,引导更多知名优秀投资机构在京开展业务。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发展阶段,试行银行信贷业务的差异化风险补偿机制。利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手段,提升科技型企业首次融资成功率。依托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构建全市统一的科技企业信用数据支持平台和综合信用评价体系,整合相关企业经营及外源融资数据,向金融机构开放。探索设立专业化的科技保险机构。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建立财政支持的知识产权保险风险补偿和保费补贴机制。支持科技租赁公司开展“租赁+投资”“租赁+保理”等创新业务。
27.提升科研条件通关便利化水平
简化本市创制性新药临床试验所需进口样品通关程序,允许以临床试验(项目)或年度为单位发放批件,每次进口只需备案即可。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暂时进口的非必检的研发测试车辆,根据测试需要,允许暂时进口期限延长至2年。
28.深化京津冀协同创新
充分发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政策作用,进一步加强政策互动,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加强京津冀科技计划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跨区域开展创新活动。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在京津冀互认。依托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等公共服务平台,推进仪器设备、科技成果、科技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完善科技创新券使用机制,推进科技创新券在京津冀互通互认。打造京津冀临床试验协同网络,积极推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结果在京津冀实现机构间互认。深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允许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津冀地区企业生产,共同建设医药健康产业基地。实施京津冀智能制造协同创新计划,促进津冀产业升级。
29.深化京港澳科技合作
完善京港澳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本、信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加强与港澳地区人才交流合作,建立青年科学家沟通交流平台,鼓励港澳地区科学家参与北京国际学术交流季等活动,支持京港澳创新主体联合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依托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加强与港澳地区机构合作,充分发挥港澳金融优势,链接国际高端创新资源。
30.进一步提升开放合作水平
办好中关村论坛,打造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集科学技术交流和成果展示、发布、交易于一体的综合性平台。积极对接国际大科学计划项目,推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向全球开放共享。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国际创新人才密集区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设立离岸科技孵化基地,与海外机构共建一批高水平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积极争取国际科技组织、联盟或其分支机构落户北京。支持跨国公司研发中心在京发展,对外资全球研发中心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给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同等政策支持。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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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