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区人才发展规划和《北京市优 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加强西城区人才战略性开发和 储备,激发各类人才活力,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发展,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项目资助的形式,支持一批具 有较好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成长,推动 各系统、各部门和各类用人单位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促进西 城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资助项目分为骨干个人项目、拔尖团队 项目和人才工作集体项目三类。资助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骨干个人项目申报条件:
(一)个人资助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发展的重点行业、重 点领域中已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公共管理、经营管理、专业 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技能等方面的人才,加速其成 为全市、全国一流的人才。
(二)申报人须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且全职在西城工作。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岁(以申报当年的 1 月 1 日为准)。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 承人和优秀高技能人才,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三)申请人一般应具有硕士(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工作经历。技能人才不受学历限 制,但须具有技师或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
(四)申报人须具有较好专业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
(五)申报人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已获得资助且 未结题的个人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五条 拔尖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团队研究选题着眼于解决西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 重大问题。
(二)团队具有较好的基础,成员稳定、结构合理,团 队成员不少于 5 人,平均年龄不超过 45周岁,至少 1 名核 心成员应须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广阔的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 突出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团队带头人需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 协调能力与合作创新精神。
第六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西城区域内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资助项目方向应围绕西城区城市发展战略定 位和人才发展规划重点工程任务。
(三)申报资助项目能突出本单位人才工作的重点,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示范性。
(四)各单位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集体项目,已获得资 助且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
第三章 资助标准和用途
第七条 骨干个人项目额度为每人 1—10 万元人民币。 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 1—2 年。经费可用于开展自主选 题研究、组建科研团队、聘请学术导师、出版学术专著、参 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 问、技术革新、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
第八条 拔尖团队项目额度为每团队 10—30 万元人民 币,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 1—3 年。经费可用于开展重 大科研项目研究,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聘请学术导师,参加 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培训、举办国际国内展演、进行学术访问, 合作研究和人才引进等。
第九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为 5—20 万元, 资助项目完成周期一般为 1—2 年。经费可用于各单位开展 人才队伍培养、特色人才工作、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研究 与实践等。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的申报评选工 作由区委组织部具体牵头负责。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公开、 公正、择优、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规定和纪律。
第十一条 骨干个人项目、拔尖团队项目评选程序:
(一)申请。由个人或团队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 同意后逐级报归口推荐单位。
(二)归口推荐。归口推荐单位对所属单位推荐的人员 和团队进行汇总筛选,经审核后择优向区委组织部推荐。
(三)评审。根据申请人员、团队所处领域,区委组织 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组评审,重点考察申请人的专业 能力、项目发展潜力和学科方向,确定拟资助人员及资助金 额意见书。
(四)公示审定。在拟资助人员、团队所在单位进行为 期 7 天的公示,所在单位对公示期内的反映意见进行核查。 公示结束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和处理意 见,报区委组织部审定,确定资助人员、团队和资助金额。
第十二条 人才工作集体项目评选程序:
(一)申报推荐。申报单位根据推进人才工作的需要, 研究确定申请资助项目方案,经归口推荐单位审核后,将有 关申报材料报区委组织部。
(二)评审。由区委组织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并提出拟资助单位及资助金额意见书。
(三)审定。区委组织部研究确定资助单位和资助金额。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每年设立 500 万元专项经费,由区委
组织部统一管理,年度余额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十四条 区委组织部负责编制资助经费预算;区财政 局负责资助经费的统筹、拨付和监管;归口推荐单位负责监 督资助经费的使用;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资助经费的 使用管理,并接受人大监督以及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应按照《西城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办法》等政策执行,不可用于与资助项目无关的支出。人才 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人才奖励、购置固定资产、购买仪器设备 及办公用品等。
第十六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 须有必要的匹配资金(原则上按 1:1 匹配)。资助经费应当 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资助经费支 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区委组织部与受资助人员的归口单位签订《北京市西城区优秀人才培养专项经费资助管理协议书》, 并下达《资助项目通知书》。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受资助人、团队和集体项目受资助单位的考 核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各归口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具体承担本 单位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考核,每年按期将资助人员培养情 况和项目实施进行总结并报区委组织部。资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接受资助人员的管理和跟踪培养工作,资助 项目完成后,将经费使用明细表、结题报告及有关成果材料 报区委组织部和主管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同时协调 有关部门做好资助项目研发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转化 等工作。
第二十条 培养周期内,区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荐单位 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侧重考察 项目进展情况,并对项目实施给予专业指导。
第二十一条 培养周期结束前,区委组织部会同归口推 荐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受资助对象进行终期评估。对个 人项目侧重考察其科研诚信、创新成果和持续创新能力。对 团队、集体项目侧重考察项目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二条 受资助人所在单位和归口推荐单位党委(党组)人才工作部门要建立受资助人数据库、培养档案和 信用档案。对实施效果显著的人员,应制定个性化发展规划 和跟踪培养计划,做好资助项目完成后的培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受资助个人发生变动不能继续完成培养 计划,或出现所在单位职能变化,或因特殊原因而不能执行 原计划时,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各归口推荐单位,由归口推荐 单位报区委组织部批准调整。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产生恶劣影 响,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取消相关待遇。构成违法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于个人资助项目,受资助人所在的单位在经费管理、人员培养等方面违反规定造成资助项目未按时 完成的,或因个人原因未完成个人资助项目的个人,单位(个 人)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区委组织部将视情况收回相应的 资助经费,停止第二年申报资格。
对于集体资助项目未按时完成的单位,单位要写出书面 情况说明,区委组织部将视情况,责令限期完成,或收回相 应的资助经费,停止第二年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城区优秀 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西组字〔2011〕20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发布时间:2019-11-28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