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主页 > 地方资金项目 >

上海:2019年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推动G60科创走廊建设的若干意见》、《松江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人文松江建设,发挥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松江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18]7号),结合本区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将2019年有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对象

工商和税务登记在本区,从事文化产品生产、服务及相关产业的企业;经国家、市批准或认定的经营性文化产业类园区、示范园区。

二、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示范园区创建;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特色文化项目产业化开发;实体书店与特色书店发展;新闻出版、印刷业转型升级;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文化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等。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奖励、落户补贴、展会宣传补贴、配套资助及项目补贴的方式。其中项目补贴采用评审后先立项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的方式。项目奖励、落户补贴、展会宣传补贴、配套资助仅适用于上一年度开展的项目。每个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个(落户补贴除外)。

项目补贴:项目在建中,不早于2018年1月1日启动且能于2021年2月28日前完成。

落户补贴:包括房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申请主体必须入驻本区满一年,租借或购置的办公用房须为自用。

四、支持标准

(一)鼓励示范园区创建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奖励。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奖励。

(二)鼓励公共服务平台搭建

1、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建设文化产业技术服务与展示、数字资源共享、情报信息发布、产权交易登记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2、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为促进园区平台发展,举办的论坛、讲座、培训、研讨会等活动不少于5次,对园区整体竞争力或产业能级有明显提升的,可给予每场5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三)鼓励特色文化项目产业化开发

1、对具有特色的文化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有助于弥补松江文创产业短板、提升松江文化软实力和品牌知名度、促进文化交流的,可按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2、经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分中心认可、项目所属保护单位授权,对本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四)鼓励实体书店与特色书店发展

1、对具有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优秀实体书店,经营场所产证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2、对本区具有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实体书店,租用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8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需每年申报);购置经营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购置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购房补贴。

3、对于品牌实体书店或书店经营企业,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4、获得国家级、上海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5、举办各类讲座、论坛等活动不少于5场,有助于推广全民阅读且成效显著的,可给予每场2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五)鼓励新闻出版、印刷业转型升级

经国家职能部门评定的绿色印刷工艺且已使用于经营性生产,或数字化印刷技术、印刷出版作品、出版企业荣获国家级及以上奖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奖励。

(六)鼓励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

1、围绕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及人文松江建设题材创作的剧目,获得省市级及以上奖项的(不含个人奖),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2、获得上海市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资金支持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

3、到国外进行经营性演出不少于2场,可给予每场5万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奖励。

(七)鼓励文化成果展示、推介和交流合作

1、主办或承办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

2、参加省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会展、宣传、赛事活动的,可给予每年累积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展会宣传补贴;在活动中获得突出成绩或重要荣誉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奖励。

(八)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1、对入驻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的文化企业,入驻本区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租用办公用房且产证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的,可按租金的6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不得大于房屋租赁合同及产权证登记面积,从申报年度起可连续享受三年(需每年申报)。

2、开发和投资优秀项目,企业入驻的国家级、上海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文化产业类示范园区参与合作投资的,可按企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补贴。

五、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申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经查实,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违规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一)申报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2、申报项目符合本管理办法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3、申报项目未曾获本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

(二)下列情形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1、近两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2、使用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有严重违约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相关情形;

4、截止申报时,曾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虽完成但未通过验收;

5、其他政府部门不予支持的情形。

六、申报流程

登录“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下载《申报指南》、《管理办法》,查看是否符合具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登陆“松江区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服务平台”(http://xmpt.songjiang.gov.cn),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如非初次申报,请使用曾经注册信息登录,并核对修改“企业基本信息”),网上填报《申报表》和《绩效目标承诺书》,上传附件,保存后提交审核,通过预审后可以导出打印(带水印)。

(二)网上通过预审的企业,及时联系注册所在街镇、园区、投促分中心等(申报平台“帮助中心”可查看联系方式,领取推荐单位《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初审意见表》。

(三)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12:00时,截止时间为9月18日16:30时。申报期间须密切关注项目申报平台情况,申报有可能被退回要求修改材料。纸质与电子材料交至松江区乐都路275号1号楼401室,受理截止时间为9月25日16:00时(节假日除外)。

七、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详见平台下载的《申报指南》(附件1:《申报材料》、附件2:《申报表格》)。

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编制申报材料,所有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加盖单位公章后按顺序胶装成册一式五份,并提供合并后的PDF格式电子档(原件审核后将当场予以退回)。

封面为专项资金申请表首页(必须用纸质材料),首页为材料目录(目录外所有纸张须插入页码便于查找)。装订顺序请按照申报材料中列出的基本材料、申报类别材料的顺序。

营业执照、身份证、审计报告、合同、发票等均使用复印件(不接受模糊不清的扫描件)。

八、咨询方式(国定节假日除外)

区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人:谢奕瑄          联系电话:37657871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1:00、14:00-17:00

注册所在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推荐单位《松江区产业专项扶持资金镇(开发区、投促分中心)初审意见表》)

联系电话:查看http://xmpt.songjiang.gov.cn/帮助中心

平台技术服务支持:

联系电话:15821723538  QQ:1487967179

松江区科委信息化服务中心  陆玮明:37736448

九、评估监管

获扶持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市、区专项资金所规定的有关要求,对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合规使用。积极配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开展的项目验抽查、验收工作。

获得项目补贴支持的项目,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延期申报。工作小组办公室视情况作出继续支持或终止支持的决定。

十、附则

本次评审结果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获得扶持的“项目补贴”类项目,由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工作小组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

工作小组办公室不收取任何申报费用,且未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专项资金申报,请各单位自主申报。如有任何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办或以我办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请及时向我办举报。

本《申报指南》由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申报材料

      2.申报表格

 

上海市松江区文化产业项目审核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




附件附件1.docx file
附件附件2.docx file
附件《管理办法》沪松府规(2018)7号(2).pdf 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