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央级电影专项资金资助电影对外交流和海外发行推广工作的申报指南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提高国产电影国际竞争力,按照有关规定,中央级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资),对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开展电影对外交流、在海外发行和推广中国电影的单位(含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在海外发行国产电影,未申报资助的单位。),完成相关的工作进行资助。为便于申报,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电影资金办)制定本指南如下:
一、申报单位及业务要求
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内资及港、澳资企业,所从事业务包括以下两类:
1、按照中央(国家)级电影管理部门部署或受中央(国家)级电影管理部门委托,开展电影对外交流活动。
2、在港澳和其他海外地区发行和推广中国电影。
二、申报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一)开展电影对外交流活动的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事项、完成情况及成果,活动方案(含日程安排),申请报告内容不少于600字。并附电影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预算及《电影对外交流项目和支出情况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3、纳入中央(国家)级电影外宣工作计划的证明文件,或中央(国家)级电影管理部门的委托文件。
(二)在海外发行和推广中国电影的单位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开户银行账户信息。
2、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影片发行的国家(地区)、时间和票房收入,版权销售的国家(地区)、时间和版权收入,并附《国产电影海外票房(版权销售)情况统计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其中,海外票房收入和版权销售收入应分别统计和申报。
3、所发行和推广国产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
4、购买影片海外版权的合同,在海外发行或版权销售的合同、海外票房证明、银行入账证明等材料。
海外发行地区或者发行规模有突破性成绩的相关材料。
三、填报材料要求
1、《电影对外交流项目和支出情况表》应说明项目内容、效果等,并列出项目支出金额,每个项目应单独对应一套记账凭证、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复印件或收据。有合同涉及活动支出的,须提供合作合同复印件等。
2、《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是绩效考核的依据,应客观、合理制定绩效目标。
3、《国产电影海外票房(版权销售)情况统计表》应如实填写。
4、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提供给电影资金办。可登录电影资金办官网(中国电影数据信息网https://zgdypw.cn),“政策法规”板块查阅本指南,采取邮寄的方式递交要求的材料。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25号(中国电影集团主楼八层、电影资金办办公室)
四、实施和监督管理
1、在本指南有效期内,将不定期受理对外交流活动的资助申请。集中两次受理海外发行和推广的资助申请(2019年7月1日至9月30日,2020年7月1日至9月30日)
2、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报材料与实际不符的不予资助。已享受中央有关电影管理部门或中央级电影专资资助的相同项目不重复资助。
3、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资助资金的申报单位,电影资金办将收回资助资金并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今后将减少对其资助金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本指南由电影资金办负责解释。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来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08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