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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国家艺术基金面向社会受理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年度一般项目[含一般(地区)项目],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管。
根据《国家艺术基金章程》,结合《国家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国家艺术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资助对象
本项目资助优秀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的同时,通过夯实艺术创作基础推动“高峰”涌现。重点资助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优秀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资助项目应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唱响爱国主义主旋律,坚定文化自信,体现中国精神的项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跟上时代发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倡导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内涵丰厚、方式灵活、手段创新,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相统一的项目。
资助的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
本年度重点资助围绕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的展演、展览项目;重点资助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现实题材作品的展演、展览项目。
二、资助范围
(一)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作品的展演、展览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不资助艺术工作者个人的作品展演展览、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等。
(二)申报在国(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过程中,深受欢迎,产生过良好社会影响的作品。
(三)申报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展览项目,应为国(境)内有代表性艺术工作者群体或具有较高艺术水准团体的代表作品。
(四)申报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能够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项目。
(五)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1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三、资助额度
艺术基金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为每个立项资助项目提供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资金。
四、资助方式
(一)本项目以匹配资助为主。对在国(境)内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展馆剧场租赁、交通运输、学术研讨、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在国(境)外实施的展演和展览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资料录制和工作人员国际差旅等费用,不含展馆剧场租赁、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展陈布置和作品保险等费用;对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传播交流推广的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和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不含设备购置、创作排演、作品征集、宣传推广等费用。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将先期拨付资助资金总额的70%作为项目实施经费;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的资助资金。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项目主体为机构或单位(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6年4月30日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同级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单位;
2.已经完成了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览承接方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方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二)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机构或单位作为项目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申报舞台艺术和网络文艺作品展演项目,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作品创作演出,与展演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四)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美术作品展览项目,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与展览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并且落实了部分经费。
(五)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须有国(境)外合作方提供的邀请函。国(境)外合作方应为有实力、有经验、有渠道、有平台、有影响力、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能够推广主流内容,安排主流场所,吸引主流观众。
(六)已获得国家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情况,在该项目未通过艺术基金组织的结项验收前,其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六、申报时间
本项目从2019年4月15日起开始申报,至6月15日截止申报。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七、申报程序
(一)项目主体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站(http://www.cnaf.cn),登录“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并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邮寄到管理中心。
(二)管理中心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申报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将通知项目主体。
(三)对项目主体寄送的申报材料,管理中心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且不退还,请自行备份底稿。
八、申报材料
(一)《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本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承接展演展览的剧场、展馆或软件开发、内容制作单位签署的意向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
(六)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审读意见。
(七)在国(境)外开展的项目申报前须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八)展演项目应提供完整的视频文件,展览项目须提供5幅至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九)申报材料在网络提交后,须下载、打印并邮寄1份到管理中心。申报材料为文字材料的,要求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尺幅应为8寸至10寸,夹在文字材料内,不要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为照片和音频、视频文件的,须将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邮寄,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十)申报材料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邮寄给国家艺术基金管理中心评审处(以邮戳或交寄单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青龙胡同1号歌华大厦A座16层C—101室,邮编:100007,联系电话:400-025-9525,邮寄时请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申报材料”字样。
九、签约实施
(一)确定申报项目为立项资助项目后,管理中心将与项目主体签订《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0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申报项目立项后,项目主体应同意按照艺术基金安排,参加艺术基金组织的出版、展览、演出等公益性活动。
十、监督验收
(一)资助项目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参加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10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
(二)管理中心将按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
(三)由多家机构或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项目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
(四)项目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申报及后续实施过程中均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项目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五)项目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管理中心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项目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责任:
1.项目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的约定存在重大差异;
3.项目主体存在其他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协议书》等情形;
4.项目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十一、其他
(一)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该项目为“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
(二)艺术基金对项目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管理中心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
(四)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