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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9年度新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新工信企业〔2019〕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信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1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6〕111号)规定,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制定了《2019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附件:2019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项目支持范围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主要指自治区中小企业

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开展的服务项目;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四)中小企业融资项目;

(五)自治区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补助项目;

(六)“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及地州初选赛;

(七)“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

(八)“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九)参加第十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项目。

二、项目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一)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

支持重点:对各地(州、市)辖区内的培训机构2019年度面向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一定的补助。

申报条件:

1.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资质的培训机构。该培训机构应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且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2.根据上年度培训人数、天数、收费情况、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额度。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的,不予补助。

3.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外地邀请老师的交通费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金额按培训人数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50元,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

4.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培训内容中必须安排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宣贯及普惠金融政策的宣贯,培训应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支持重点:各地(州、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在2018年扶助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融资服务等各类服务活动发生的费用,以及为提升服务能力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办公场地租用,办公设备设施的购置、租用,服务软件的开发应用、购置等。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

2.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2家以上。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4.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南疆四地州机构占60%以上)。

5.年服务中小微企业20家以上(南疆四地州机构1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

对南疆四地州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平台、平台网络给予重点支持;对全额拔款事业单位运营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不予支持。

(三)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

支持重点: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支持范围包括已建成和在建两类,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建设以产业扶贫为主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创业带动就业,为贫困人口创造更多就业岗位。

1.对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进行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用于提升服务能力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对小企业创业基地为帮助小微企业创业所开展的各种孵化服务产生的服务成本支出(包括减免场地租金、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组织专家指导、吸引战略投资、开展企业培训、进行政务代理、帮助市场开拓、推进商务信息交流等)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2.对在建小企业创业基地用于公用工程建设、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购置或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3.针对南疆四地州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补助以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效果为主要依据。

申报条件:

1.已建成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本地注册,运营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有明确的优惠措施。

(3)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占80%(含)以上。

(4)基地能够为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6)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重点支持入驻企业较多、带动就业能力较强以及辅导小微企业成功创业较多的基地。

(7)基地内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8)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

(9)对自治区工信厅已认定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优先支持。

2、在建的小企业创业基地

(1)在建创业基地期限在2018年1月-2019年12月之间的。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相关部门的文件批复等。

(3)基地有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有清晰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定位;已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优惠政策。

(4)建设工程进度已完成50%以上。

(5)同一项目在建设期间只允许申报一次。

3、南疆四地州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

重点支持南疆四地州以产业扶贫为主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在申报条件上予以放宽。

(1)已建成的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在申报主体、运营时间、基地面积、管理团队素质、入住企业户数等方面予以放宽(运营主体前三年可由非企业法人申报,三年后逐步向企业法人过度;运营时间一年以上;厂房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入住企业(包括加工型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县级8户以上、乡村级4户以上),但必须是带动贫困人口就业成效显著的基地(户均吸纳贫困人口10人以上就业)。对当地政府已投入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

(2)在建的产业扶贫小企业创业基地。在申报主体、基地面积等方面予以放宽(运营主体前三年可由非企业法人申报,三年后逐步向企业法人过度;厂房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在建设进度、申报次数等方面不受限制,但必须是立项手续完备且已开工建设,可以保证在2019年10月前有企业(包括加工型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入住,能够有效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基地(预计户均吸纳贫困人口10人以上就业)。对当地政府已投入配套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

(四)中小企业融资项目

支持重点:对2018年成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小额短期融资债券等债券的制造业中小企业,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助(房地产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申报条件:制造业中小企业,根据发生的备案发行费、承销费、担保费、律师费、评级费、审计费、发行登记服务费等实际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五)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项目

支持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进行业务奖励和保费补助。补助范围为2018年新发生额,单笔累计贷款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在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申报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融资担保业务1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按时在工信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上报送信息,纳入自治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范围。

4.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余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5.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6.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新增担保业务额÷(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10%。

7.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8.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9.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六)第四届“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

支持重点:对自治区组织的第四届“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及各地(州、市)组织的第四届“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分赛区活动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每个地、州、市分赛区补助资金最高5万元)。

申报条件:自治区、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资质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七)“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

支持重点:对已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其他企业中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质量效益优的20名“小巨人”企业进行培育,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条件:

1、在我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类型的中小企业。

2、2018年企业营业收入在8000万以上,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平均增长率达到10%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2年及以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本企业营业收入的60%以上,主导产品享有较高知名度,且细分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名列前矛或全区前3位(如有多个主要产品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

4、近2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至少有5项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或15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科技成果,具备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具备完成技术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条件或环境(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

5、企业有完整的精细化管理方案,取得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用先进的企业管理方式,如5S管理、卓越绩效管理、ERP、CRM、SCM等。企业实施系统化品牌培育战略并取得良好绩效,拥有自主品牌,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1项以上。企业产品生产执行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企业已建立规范化的顾客满意度评测机制或产品追溯体系。

6、近三年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事故,按期纳税、诚信经营。

(八)“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

 支持重点:对自治区中小制造业企业(已经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生产企业、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购买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服务给予资金补助。

     申报条件:

1、在新疆境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与区内注册成立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机构须为自治区工信厅(原经信委)已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新疆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平台,每个地州市工信局可单独向自治区工信厅推荐2家未认定的服务机构,并经自治区工信厅审核同意。

服务内容包括:农副产品销售渠道拓宽服务;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销售渠道拓宽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信息咨询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研发设计与应用服务;质量标准服务;实验试验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转让服务等项目。申领服务券项目的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服务内容需在合同服务期限内完成。

2、服务券申领金额为服务合同金额的50%。服务券的面值为1000元至50000元,按1000元面值逐级递增;每个申领对象只可申领一次服务券,金额不超过5万元。按照申领的先后顺序领取,直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每个服务机构可服务多家企业,申报兑换服务券累计金额上限不超过20 万元;已经申报2018年“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但未完成项目申报服务内容的服务机构,不得申报2019年服务券项目的资格。

(九)参加第十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项目

支持重点:对参加第十六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的各类企业及服务机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金补助,对展品运费给予适度补助。

三、项目支持方式

2019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除小企业创业基地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外,其它各类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同一企业本年度只能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支持范围的1-6项申报程序

1.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19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的项目支持范围、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的申报,并对申报单位的资格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2.各申报单位按照属地原则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组织相关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支持范围1-5项),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项目。

4.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2019年度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额度,研究制定资金分配原则,下达项目计划。计划下达10日内将项目申报情况分别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

5.各地(州、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各地(州、市)工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检查。根据《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8〕191号)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监控工作,依据监控结果逐项填报《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见附件2),每月8日前,将上月转移支付绩效监控结果上报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2019年9月底前完成绩效自评工作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工信厅和财政厅,同时配合经社会公开招标确定的第三方机构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二)自治区本级银河培训、“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疆区域赛、“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券”项目、“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项目由自治区本级实施,项目文件另行通知。

 

附:1.项目申报材料要件

  2.自治区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监控情况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  政  厅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