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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广西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钢结构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6〕134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管〔2016〕64号)精神,在我区发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推动建立成熟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体系,现就组织申报自治区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和示范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自治区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和试点项目除应满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15号)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试点城市。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工作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在保障性住房、装配式住宅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中有明确比例的工程项目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方式,具备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基础,能够发挥试点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二)申报示范项目。申报的示范项目应符合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特征,采用的技术体系成熟可靠、部品部件符合相关标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二、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除应提供《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7〕15号)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报试点城市。

  ⒈ 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实施方案,包括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生产能力,发展规划,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⒉ 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清单等。

  (二)申报示范项目。

  ⒈ 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各参建单位情况、工程概况、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部品部件应用情况、工程概算(钢结构装配式增量投资)、保障措施等;

  ⒉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文件,包括技术策划报告、技术配置表、经济评估材料等。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⒈ 试点城市申报主体为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⒉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技术研发、设计、施工、装修、部品部件生产等单位联合申报。示范项目可在方案设计阶段申报,也可在初步设计等阶段进行申报。

  (二)申报程序。

  ⒈ 试点城市申报主体应经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向我厅提出申请。

  ⒉ 示范项目申报主体向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示范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上报我厅。

  四、其他事项

  (一)我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审,并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向社会公布。

  (二)各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试点示范管理办法规定,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我厅将在自治区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城市。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示范项目优先在试点城市的2019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计划中遴选,对列入示范项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我厅将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在棚户区改造配套补助、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予以倾斜支持。

  (三)相关申报资料可登录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xzjt.gov.cn)下载。申报资料纸质版(一式两份,A4纸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并装订成册)和电子版请于2019年4月15日报送至我厅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谭旭升

  联系电话:0771­-2260365

  电子邮箱:gxzjtzpb@126.com

  邮寄地址:南宁市金湖北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0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