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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全省宣传部长会议有关部署,根据《山东省省级文化产业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文资〔2017〕3号)规定,现将2018年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推进文化与科技、体育、旅游、休闲、娱乐以及工业、农业等深度融合,培育文化新型业态,支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数字出版、网络视听、文化电商等新型业态加快发展。
(二)打造影视产业发展高地。围绕建设全国领先、世界水平的影视产业基地目标,加强项目策划和实施,打造较为完整的影视产业链条和具有相当规模的影视产业集群,对重点影视企业、项目和产业园区给予支持。
(三)培育和引导文化消费。支持省市县三级联合购买文化惠民演出、举办文化惠民消费季、齐鲁阅读季等活动;支持建设国家影视文化消费先行体验区;支持实体书店发展。
(四)促进文化与金融对接。加大文化金融合作力度,支持设立文化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支持文化企业利用银行和信托、证券、保险、融资租赁等金融机构获得发展资金,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予以支持。
(五)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对列入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具有较好出口业绩的企业予以奖励。
(六)其他。对省级组织的大型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推介交易会给予支持;对省直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过程中的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对国有文化企业优化重组、实施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所发生的资产清查、评估及尽职调查等费用给予补助;对重点出版物和面向市场的重点演艺剧目、演艺活动给予支持;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惠民项目及批准的其他项目给予支持。
二、支持方式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准确把握文化产业发展方向,支持想干事的、奖补干成事的,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示范作用,更好地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更好地推动全省文化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支持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大项目补助。对计划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正在建设过程中且完成投资10%以上,并已纳入全省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统计范围的项目予以补助。申请项目补助的企业,将采取材料审核、现场竞争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遴选,对入选项目每个给予500万元以上补助。
(二)奖励性补助对在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前一个年度内已经完成实施,并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政府性资金已补助项目除外),予以适当奖补。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按照上年度出口实绩,予以适当奖励。
(三)其他①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的文化产业项目,可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该项目上年度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②政府购买服务:对中央和省里安排的重要文化产业活动和项目,适宜文化企业承担的,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③资本金注入:为改制力度大、带动能力强、规模膨胀快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注入资本金,支持其尽快壮大实力。④对省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金种子”计划文化产业孵化器设立的有关投资基金给予支持。
三、申报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围绕重点支持方向,结合实际,精心策划实施一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突出、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文化产业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汇聚,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推动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一)申报条件
1、凡是符合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项目均可申报。但拟申报或已申报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已经获得2018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再行申报。
2、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须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依法设立的文化企业(行业类别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列入资金支持重点的园区(基地)、孵化器等,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的2017年末净资产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
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领域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鲁财预〔2014〕15号)有关规定,凡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已在审计整改通知中注明),在确定的惩戒期内,不得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3、申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奖励的文化企业,须为2017-2018年度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山东省重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企业,其中,文化产品出口企业2017年度出口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文化服务出口企业2017年度有出口实绩并结汇;以上企业出口的产品和服务须在《我国文化产品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和《我国文化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2015)》内。
(二)申报数量
1、综合考虑各市、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的文化产业总体发展水平,省属文化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有关市(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和省直有关单位被列入“异常目录”的情况,形成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数量分配表(见附件1)。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分配数量申报,多报无效。
2、第二批“金种子计划”试点孵化器、省里确定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符合申报出口奖励条件的文化企业可据实申报,不占用以上名额。
(三)申报材料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相关复印件须与原件保持一致并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不完整或装订不规范的,以及不报送绩效目标表的,不能进入专家评审环节。要认真填写绩效目标表,绩效目标内容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1.申请大项目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印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附件2);
(3)《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支出绩效目标表》(附件4);
(4)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团队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金金额及用途、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自筹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5)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项目预算、相关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7)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告防伪页);
(8)专业机构出具的申报截止日前项目已投入资金数额审计报告;
(9)由各市统计局、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统计局出具的纳入文化产业投资项目统计范围的证明材料。
申请政府购买服务的,参照上述(1)-(7)条提供材料。
2.申请奖励性补助的,除申请项目补助所需(1)-(7)条材料外还应提供:
(1)项目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发挥社会效益情况,如国家级、省级荣誉表彰的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
(3)项目获得经济效益情况,如税务机关纳税凭证等材料。
3.申请贷款贴息的,除申请项目补助所需(1)-(7)条材料外还应提供:
(1)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
(2)相关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
(3)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加盖银行公章的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项目一致)。
4.申请文化出口奖励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由各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省属文化企业集团出具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专项资金文化出口企业奖励申报表》(附件3);
(3)《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支出绩效目标表》(附件4);
(4)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及出口情况、以前年度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奖励资金用途和其他相关内容;
(5)带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专业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须带注册会计师行业报告防伪页);
(7)文化服务出口企业还须提供合同复印件、银行外汇收入凭证(复印件)及明细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程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省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若干规定》(鲁宣发〔2017〕13号)的要求,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严格审核,切实把好申报质量关。各市最终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和企业数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文化强省建设考评体系。
(一)各市、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申请文化出口奖励的企业须先经同级商务部门审核同意),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没有主管部门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当地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级要加大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性审查力度,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计划投资额、预计完成时间等科学合理,凡推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推荐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经评估核查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由各市、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出口奖励企业汇总表》(附件5),联合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二)省直符合申报条件的产业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将申报材料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核(申请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奖励的企业须先经省商务厅审核同意)。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大对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和质量性审查力度,组织专业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分析评估,对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计划投资额、预计完成时间等科学合理,凡推荐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推荐单位相关人员责任,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报资格。经评估核查符合条件要求的项目或企业,由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填写《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出口奖励企业汇总表》(附件5),联合行文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资产财务关系在省财政单列的省属国有文化企业直接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三)申报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请各市、各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于截止日期前将书面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申报材料(含所有应报送材料PDF格式扫描件的光盘,需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目录清楚、图像清晰)各一份,分别邮寄至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省委宣传部联系人:郑舰;联系电话:0531—51775192;电子邮件:whcyzx@126.com。省财政厅联系人:刘剑;联系电话:0531—82669572;电子邮件:cztwzc1305@126.com。
 
附件:
1.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数量分配表
2.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表
3.专项资金文化出口企业奖励申报表
4.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企业支出绩效目标表
5.专项资金申报支持项目和出口奖励企业汇总表
 
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