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加快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提升我省公共服务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述平台主要包括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重大创新研发服务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及提供共性技术服务、重大创新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药物研发服务、供应链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以及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等)。
第三条 平台遵循“需求牵引、开放共享、支撑研发、服务创新”的原则,通过统筹优化管理,向相关产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培育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
第四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重大创新研发服务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等平台认定,及共性技术服务、重大创新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 省发改委负责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七条省工信厅负责药物研发服务平台确定和资助管理,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等)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八条省商务厅负责供应链服务平台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九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检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等平台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十条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资金使用合规性、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平台认定管理,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平台资助分为新建(扩建)补贴和服务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平台新建(扩建)补贴和服务奖励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海南省省级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重大创新研发服务平台、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服务机构、供应链服务机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以及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等);
(二)药物研发服务,指开展药物非临床试验研究机构(GLP)、临床试验机构(GCP)、委托合同研究机构(CRO),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三)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建立了开放的服务机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平台,新建(扩建)补贴按新建(扩建)软硬件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贴。
软硬件投资主要指年度直接用于平台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场地改造、仪器设备购置、服务软件购买等。
第十六条 对平台为企事业(与其无投资关系)提供服务的,年度服务金额达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服务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年度服务金额是指平台为企事业提供服务产生的直接收入,以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服务金额计算。
第十七条 平台资助适用于本细则,同时又适用于海南省现行的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注册登记材料、平台认定批复文件、平台相关资质文件;
(三)申请投资补贴的单位需提供服务平台软硬件投资证明,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采购合同、发票等;
(四)申请服务补贴的单位需提供服务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二十条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共性技术服务平台、重大创新研发服务平台(省级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中试研究基地、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及共性技术服务、重大创新研发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等资助的单位,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重大创新研发服务平台(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助的单位,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发改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重大创新研发服务平台(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服务平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海南国际设计岛示范基地、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等)、药物研发机构和服务资助的单位,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工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供应链等机构和服务资助的单位,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商务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5.申请检验检测、知识产权运营等机构和服务资助的单位,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市县相关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资助。
(三)初审
市县相关管理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按归口管理报相关厅局。
(四)专家评审
相关厅局可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再次进行现场核查等,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
对口相关厅局根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资助计划,并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服务的相关开支。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所属市县相关管理管理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口厅局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申报单位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获得奖补一年内要向对口厅局报送绩效自评报告。
第二十三条相关厅局、资金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统计造假骗取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资金,记入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涉企资助资金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