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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专项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 号),参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等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应当描述研究工作全部过程、细节和结果(包括经验和教训),以数据、图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工作,符合一定规范和标准。

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含有子课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统筹组织撰写科技报告;各课题不单独撰写科技报告。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和《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审核审查、收藏管理、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撰写规范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宣讲培训;

(二)收集、加工和收藏省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技报告,确定科技报告的密级和期限、延期公开和时限等事宜;

(三)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五)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及时审查审核科技报告。

第六条 省科技厅各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

(四)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 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牵头组织科研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提交验收材料前经由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呈交审核通过的科技报告。合同或任务书对科技报告呈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时限等。

(一) 公开项目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 年(含2 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 年(含3 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 年(含5 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对收集的科技报告,应遵照相关科技报告国家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类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根据分级分类手段,通过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化机构调整相关期(时)限。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 号),参考《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研发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专项等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发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提交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应当描述研究工作全部过程、细节和结果(包括经验和教训),以数据、图表、照片等充分展示所做工作,符合一定规范和标准。

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含有子课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统筹组织撰写科技报告;各课题不单独撰写科技报告。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和《科技报告编写规则》(GB/T 7713.3-2014)、《科技报告编号规则》(GB/T 15416-2014)和《科技报告保密等级代码与标识》(GB/T 30534-2014)等相关标准组织撰写科技报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省科技厅委托专业化机构承担全省科技报告宣传培训、审核审查、收藏管理、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科技报告制度建设、撰写规范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宣讲培训;

(二)收集、加工和收藏省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科技报告,确定科技报告的密级和期限、延期公开和时限等事宜;

(三)建设、运行和维护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

(四)开展科技报告共享服务,以及产出分析、立项查重等增值服务,推动科技报告交流利用;

(五)督促、检查科技报告撰写和呈交工作,及时审查审核科技报告。

第六条 省科技厅各科技专项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立项、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过程中执行科技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履行法人责任,切实做好本单位的科技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本单位科研管理程序,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组织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参与单位共同完成科技报告工作;

(三)审核科技报告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

(四)负责本单位所承担项目的科技报告审查,并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五) 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奖惩机制,为科技报告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牵头组织科研人员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于提交验收材料前经由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呈交审核通过的科技报告。合同或任务书对科技报告呈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或任务书的要求、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组织撰写科技报告,提出科技报告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及时限等。

(一) 公开项目科技报告分为公开或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可标注为“延期公开”。需要发表论文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2 年(含2 年)以内;需要申请专利、出版专著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3 年(含3 年)以内;涉及技术诀窍的,延期公开时限原则上在5 年(含5 年)以内。论文发表或专利申请公开后,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应及时公开。

(二)涉密项目科技报告可以确定为秘密级,如该项目为机密或绝密级,科技报告应经降密或脱密处理后再行呈交。保密期限应依据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及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提出。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对科技报告的编号、格式、内容、密级和保密期限、延期公开和延期公开时限等进行审核,确保科技报告内容真实完整,格式规范,并按时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呈交科技报告。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对收集的科技报告,应遵照相关科技报告国家标准进行统一编码、分类编目、主题标引和全文保存,并定期对各类科技报告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章  开放共享与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科技报告按照“分类管理、受控使用”的原则向社会开放共享。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根据分级分类手段,通过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摘要向社会公众提供检索查询服务;“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向实名注册用户提供在线浏览和推送服务;“延期公开”科技报告全文实行专门管理和受控使用;涉密项目的科技报告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的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到期后,将自动公开。如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延期公开时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应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业化机构调整相关期(时)限。

第十五条 科技报告用户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参考引用的科技报告,确保科技报告完成人的合法权益。对社会举报的科技报告撰写或使用中涉嫌学术抄袭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强化科技报告的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科技报告的延期公开时限,实时跟踪科技报告的使用日志,统计并发布科技报告共享使用情况;同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于我省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技术预测和技术选择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科技报告相关工作费用统一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对提交的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组织科技报告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9日印发的《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琼科〔2018〕20号)同时废止。情况;同时积极开展科技报告资源的深度开发和增值利用,服务于我省立项查重、科技项目进展监控、研发产出跟踪、科技发展态势监测、技术预测和技术选择等,促进科技成果利用和转化。

第五章  保障条件

第十七条 科技报告相关工作费用统一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科技报告撰写和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适时给予表彰。对提交的科技报告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积极组织科技报告培训,增强科研人员的责任感,提升科技报告的撰写能力和共享交流意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18年1月9日印发的《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琼科〔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