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有关农林科研院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7年第44号)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国家级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原国家林业局确定并公布的《主要林木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内的,按科学选育程序,经过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区域试验,证实在一定区域内具有推广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品种,优良种源区内的优良林分或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有特殊使用价值的种源、家系或无性系,引种成功拟作为良种进行推广应用的品种,认定有效期满并符合前述条件的林木品种,以及获得商品化生产许可的转基因林木品种,选育人可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选育人不清,但在生产上有较高使用价值、性状优良的林木品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可以作为申请人直接申报。
选育人不申报,但有较高推广使用价值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与选育人签订协议后可以直接申报。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须填写《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见附件1),填写时可参考《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一)选育报告。应详述选育品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引种)过程,区域(引种)试验规模,主要经济指标和优缺点,繁殖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种植范围等。
(二)区域试验证明表。包括区域(引种)试验情况汇总表(见表2-1)和区域(引种)试验结果证明表(见表2-2),应提供至少3个在生态上具有显著差异的区域试验点数据。
(三)林木品种特征标准图谱(如叶、茎、根、花、果实、种子的照片)及母树、试验林照片(每个试验点至少一张,并用明显标识区分对照品种与申报品种)。观赏植物提供的花、果、叶等照片,应连同标准色卡一同拍摄。数量不少于8张。
(四)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报告。品种及无性系需详细描述该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无需提供本项材料,但需提交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五)优良种源应有明确的采种地点、林分面积证明。
(六)经济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品质鉴定材料;用材林品种需附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申报品种及对照品种材性鉴定材料。
(七)属转基因品种的,应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转基因生物商品化生产证明。
(八)通过国家级审定适宜种植范围发生变化的、通过国家级认定的林木品种有效期限届满后重新申请审定的、通过省级审(认)定的,应附原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九)通过科技鉴定或者获得有关奖励的,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十)申请人与原选育人不一致的,应提供原选育人的委托书。
(十一)代理申请审定的,应提供委托书。
三、材料提交
(一)提交时间
2019年6月30日前将文本及电子版材料一并提交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形式要求
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0份,其中原件2份,封面白色,封面内容为申请表第一页;书脊五号字,注明品种名称、申请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电子版可在中国林业网林场种苗司页面(http://www.forestry.gov.cn/lczms.html)下载,需同时提供申请书Word版本和全套申请材料PDF版本;电子版照片应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少于1M,文件名为照片内容,如:XX(品种名称)叶(花、果实、某省某县试验林等)。
四、现场查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对部分申报品种开展现场查定或测定。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要充分认识林木良种在提升森林质量,发展现代林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乡土树种、特色树种、生态树种的品种选育和审定工作力度,保障大规模国土绿化、林业生态建设对良种的多样化需求。
(二)各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宣传动员,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条件、材料要求审查材料,认真开展区域试验现场查定工作,如实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积极做好2019年度林木品种审定申报工作。
(三)各省将本省2018年林木品种审定公告和2018年引种备案公告(包括文本和电子版)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李允菲
联系电话:010-84238711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18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场种苗司
邮 编:100714
E-mail:shchfwc@163.com
附件: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
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申请书(填写说明)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秘书处
2019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