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领域“遏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管控、数字赋能,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安全与发展,重建责任体系、全面压实各方责任,重构制度体系、精准管控风险隐患,重塑管理流程、优化提升监管效能,全面加强涉海涉渔领域系统治理,实现海上安全形势一年治标扭转、两年固本强基、三年巩固长效,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为“重要窗口”和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夯实海上安全基础。
二、目标任务
(一)责任落实全链条。坚持党政统领、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建立责任清单,完善县联乡、乡联村和渔船基层组织、村和渔船基层组织联渔船、主管部门联航运企业等机制,确保“最后一海里”责任传导。健全责任追究、行刑衔接、安全生产与保险理赔挂钩等机制,压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要素管理全周期。完善船员持证培训和安全生产违规记分制度,规范渔业劳动力市场。全面推行渔船“船员码”管人,实现船员准入、流转、退出全职业周期管理。开展渔船船图不符、船证不符专项整治,探索实施老旧渔船强制报废。全面推行“渔船码”管船,实现渔船建造、检验、流转、报废全生命周期管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交通运输厅)
(三)隐患整治全闭环。全面构建渔船常态化安全风险普查机制,建立“一船一档”隐患问题清单,分类整治、分级复核、限期销号,挂牌督办重大风险隐患。强化商船特别是抵港外国籍商船的监督检查,严格船舶关键性设备、航行安全、商渔船防碰撞等方面缺陷的督促整改,确保船舶不安全不出海。(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四)风险管控全过程。抓好事前防范,全面推行船员扫码上船、渔船扫码出港,确保船员适任、船舶适航。抓好事中监管,完善编组生产、动态干预等制度,依托“浙渔安”系统,实现海上行为实时掌控。抓好事后处置,成立全省渔船事故调查专家组,严格事故调查。建立气象海况的定制发送机制,加强涉海涉渔气象灾害风险防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浙江海事局、省气象局)
(五)执法监管全协同。发挥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协调作用,明确各成员单位年度任务清单,健全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海警、海事、气象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勤联动和重大事件互通互报等机制。完善省际区域协同、省市县三级联勤执法、海上应急联动等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应急管理厅)
(六)产业发展全融合。压减国内海洋捕捞强度,规范提升远洋渔业,着力发展绿色健康养殖,加快发展水产品精深加工,积极培育“渔业+休闲”等新业态新产业,推动渔业内融外联、一二三产深度融合。2024年渔业一二三产比例,由2020年的51∶23∶26优化调整为48∶24∶28。(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经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主要举措
(一)海上“病老”渔船专项淘汰整治行动。严格“病老”渔船(一般老旧渔船和限制使用老旧渔船)检验,对船舶稳性、外板强度、船舶管系、电气设备和结构水密性等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签发证书;“病老”渔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险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严肃事故险情调查。鼓励“病老”渔船更新改造,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等新型材质或资源友好型的,优先纳入更新改造计划,并按国家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加大“病老”渔船清退,不符合检验要求的限制使用老旧渔船不允许继续从事渔业生产。对自愿退出生产的“病老”渔船,按照所在地减船转产政策给予补助。2023年底前,淘汰整治“病老”渔船2000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二)“商渔共治”专项行动。强化宣传教育,每年海事、渔业部门联合开展进村入企活动,举办商渔船防碰撞教育培训,组织商渔船船长互登互学,引导商渔船各行其道。强化通航环境治理,每年不定期组织海事、渔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查商船不使用推荐航路、渔船在航路内锚泊碍航和值班望制度不落实、关闭甚高频、滥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九位码等违规行为,加大对事故商(渔)船及所在公司的惩戒力度。充分利用海上智控平台和“浙渔安”系统,加强航道航路商渔船动态管控,提升商渔船防碰撞安全预警、干预和处置能力。对沿海省际危险品运输企业更新老旧船舶或合并更新小吨位船舶,给予50%比例的运力指标额度。强化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监管,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撤销其经营许可;淘汰一批经营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航运企业。到2023年底,商渔船碰撞事故比前两年平均数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浙江海事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三)“清港”执法行动。聚焦执法重点,严格帆张网、涉氨冷藏等渔船安全检查,严查本省人经营的外省籍渔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打“三无”船舶、入海内河运砂船,严处不规范配备职务船员和通导设备、救生设施等行为。加大省级联合执法、市级交叉检查、县级集中“清港”频次和力度,提高港口和海上见警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从严从重惩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停航一批安全隐患突出船舶,移送一批涉嫌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案件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处罚一起、震慑一片的警示效果。(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四)海洋渔船减船转产行动。明确减船对象和任务,优先压减安全隐患突出的帆张网、涉氨冷藏和“病老”渔船,以及对资源破坏较大的底拖网、三角虎网渔船,2022年开始,分年度下达沿海各县(市、区)压减船数、功率数任务书。确定减船补助标准,做好与“十三五”时期减船政策的衔接,综合考虑船龄、作业类型、地区差异和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同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加大对淘汰帆张网、涉氨冷藏两类渔船的省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整治进度。统筹减船和转产工作,多渠道吸纳安置减船转产渔民就业,加大减船转产渔民养老保险、困难补助、就业培训、产业扶持等工作力度,妥善解决后顾之忧。力争2024年9月16日前,淘汰整治帆张网渔船750艘;2025年底前,压减海洋渔船3000艘、功率30万千瓦。(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海洋捕捞业提质增效行动。强化技术支撑,加大渔业机械和智能化装备等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突破蟹笼、钓具等渔捞设施和渔获物分拣“机器换人”技术,实现减人数、降成本、保安全。提高水产品附加值,全面推行海上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全面推广船载超低温冷冻保鲜技术,对相关渔船按标准给予补助,力争2023年24米以上新建渔船冷冻保鲜设备配备率达到60%以上、2025年配备率达到100%。强化资源养护利用,优化调整海洋伏休制度,规范渔具装载标准、网目尺寸,鼓励发展资源友好型作业方式;加强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护,加快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加大大黄鱼、曼氏无针乌贼等主要品种增殖放流。全面推行海洋捕捞负责任行为准则,推进限额捕捞试点扩面。(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六)“万名船长”能力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以渔船为主的“万名船长”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大培训大提升。严格岗位适任持证培训,2022年开始,在培训和考试中增加安全驾驶、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等知识内容,强化安全实操评估,建立船长业务轮训制度,常态化开展面对面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制定船长安全责任清单,明晰渔船进出港、海上航行、生产作业等过程中船长相应责任义务,打通渔船安全管理“最后一纳米”。2023年底前,培育“浙渔好老大”100名。(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七)海上“千万工程”。按照“安全、环保、生态、智慧、美观、舒适”六大理念、23项评价指标的规范要求,培育安全设施、船容船貌、生活环境等软硬件明显提升的高质量渔船,带动其他万艘渔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硬件、卫生设施、船容船貌、智慧管理等6方面21项内容的改造整治,实现全省渔船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整体提升。2024年11月底前,建成千艘高质量渔船,完成万艘渔船全面整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
(八)基层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推进条线监管力量下沉,纳入乡镇统筹指挥,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乡镇+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渔港综合监管站”等“乡镇+”综合管理模式。2022年底前,把涉海涉渔安全纳入乡镇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基层安全管理队伍能力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健全奖惩机制,每年分对象、分层次、分阶段开展基层管理人员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轮训,组织基层管理人员进渔村、访渔家、上船头,熟悉掌握渔船安全情况,推动履职尽责。2022年底前,实现管理有专职人员、办公有专业设备、经费有专门保障、能力有明显提升。(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浙江海警局、浙江海事局)
(九)海上安全精密智控工程。加快“浙渔安”系统建设,2022年9月16日前,完成1.2万艘大型渔船“宽带入海”,建成海上卫星宽带通信网;2022年底前,完成500艘渔船船载雷达数字化改造,建设15个以上智慧渔港口门,初步建成海上移动雷达网和智慧渔港网。加大“浙渔安”系统场景功能迭代升级,加强系统应用培训,2022年8月底前,完成船员、渔船赋码全覆盖,全省推广应用商渔船防碰撞、应急指挥、救援在线等5个多跨场景。加快“浙渔安”系统渔船交易、船员流转等产业增值服务功能开发,对接海上智控平台,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海上安全智慧监管功能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
(十)海洋休闲观光新业态培育工程。积极稳妥发展休闲海钓,建立涉海涉渔专委会统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海事等部门协同的监管体系。2022年底前,制定休闲海钓船舶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准入、区域划定等,引导转产渔民参与经营。拓展海上观光旅游,鼓励沿海各地出台政策,大力发展邮轮观光、海岛度假、海上运动、海水康疗等海洋休闲旅游,增加渔区渔民就业岗位。弘扬海洋传统文化,培育打造具有海景、海味、海韵特色的海洋渔业休闲文化,挖掘宁波、舟山“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址价值,打造海洋考古文化旅游目的地,推动渔区产业、文化、旅游“三位一体”,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责任单位:省涉海涉渔专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举措,加大投入保障,加强宣传引导,强化跟踪问效,加快推进系统治理,推动海上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促进渔业生产本质安全和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2022年6月底前,建立健全涉海涉渔专委会安全学习、每月调度、工作通报、提级调查、事故复盘、暗查暗访、警示约谈、挂牌督办、追责问责等工作机制,提升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系统治理统筹力、推动力、执行力。
(三)推动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渔业经营体制改革,大力培育渔船公司化管理、规范化运行的新型经营主体,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生产效率。加快推进渔业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稳步开展渔船许可管理、渔获物总量限额管理等改革,推进海洋渔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 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