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我区建筑业发展壮大,促进我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漳政综〔2021〕73号,以下简称六条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适用对象
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在漳州市长泰区域范围内,并且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施工企业。
二、扶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一)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促进建筑产业聚集
1.保障企业基地建设用地。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综合考虑国土空间规划、现有工业园区用地条件和本地建筑企业实际需求,在银塘工业区规划一处建筑产业聚集区。在产业聚集区内,统筹安排建筑企业基地建设用地,作为企业加工、装配、仓储及科研中心,引导建筑业企业集中发展,提高产业集聚水平。特级企业不超过30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总承包二级企业不超过15亩。
2.保障企业总部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筑企业总部建设用地,鼓励建筑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总部。总部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出让底价为土地评估价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价。特级企业不超过25亩,总承包一级企业不超过20亩,总承包二级企业不超过10亩。
3.保障企业办公用房。区政府规划“长泰区建筑业企业总部大楼”,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1)符合二级及以上资质要求的外市迁入我区施工总承包建筑业企业通过认购形式进驻企业总部大楼或购买商务写字楼作为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1500平方米,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1000平方米,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最高补助500平方米,所购办公用房企业自持期不少于5年。且自用不少于50%。(2)未享受前述用地或认购优惠的新注册或外市迁入施工总承包建筑企业进驻企业总部大楼或在我区租赁办公用房的,给予2年租金补贴: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20万元,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5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10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企业每年给予补贴3万元。实际租金未达上述补贴金额的,据实予以补贴。
(二)实行财政奖励措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对注册地在长泰区的建筑业企业,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在资质升级上予以支持和奖励,其中,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第1年400万元,第2年1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自晋级年度起,2年内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第1年100万元,第2年50万元);企业资质晋升设计综合甲级、行业甲级、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2.加大引进建筑企业力度。重点引进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区,由财政予以奖励。特级建筑总承包企业自迁入当年起,5年内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从第1年开始按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进行奖励);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迁入当年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从迁入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区入统产值每增加2亿元,奖励金额增加20万元。以项目引进的建筑企业不得享受本条奖励。
迁入我区的设计综合甲级、行业甲级、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迁入我区的监理综合、专业甲级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
本条奖励按最高项给予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3.以项目带动建筑企业引进。建设用地超过100亩的文旅康养项目若能配套引进一家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注册地迁入长泰的,在符合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优先供应用地指标。工业项目业主若引进承接该项目的市外施工企业注册地迁入我区(项目造价应3000万元及以上),按照项目合同额的5‰给予建设单位奖励。
(三)完善工程招标制度,支持本地企业发展
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注册地在长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给予政策倾斜。根据《六条措施》(漳政综〔2021〕73号),采用“评定分离”的办法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人可在定标候选人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对我区建筑业产值贡献突出的企业为中标人。注册地在我区的国有企业全资子公司承接国有企业母公司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法实施。
根据相关规定可采取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工程,邀请的施工企业优先选择注册地在长泰区的企业,若符合资质要求企业数量少于3家的,可邀请在我区设立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企业参加。区住建局负责收集整理注册地在长泰区的施工企业名录库,并提供给各相关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融资工程施工项目,推行采用《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小规模工程承发包行为的实施意见》(漳建筑〔2020〕30号)确定承包人。
(四)支持建筑企业积极承揽项目,增加建筑业产值
1.注册地在长泰区的独立法人建筑企业到区外承包施工项目的,根据其所承包的区外工程项目在我区产生的产值等综合贡献情况,给予不同程度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具体如下:
(1)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1亿元以上(含1亿元)、3亿元以下(不含3亿元)的,按不低于6万元、不高于18万元给予奖励。
(2)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3亿元以上(含3亿元)、6亿元以下(不含6亿元)的,按不低于36万元、不高于72万元给予奖励。
(3)一年内实际营业额累计达到6亿元以上(含6亿元)的,按不低于108万元给予奖励。
营业额统计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2.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选取本地施工企业。非国有投资项目业主将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我区施工企业,或者以我区施工企业为牵头人且为纳税主体的联合体的,按照项目施工产值的4‰给予建设单位奖励,施工产值的计算以在我区税务机关开具的建安发票额为准。房地产项目业主发包项目给我区建筑业企业,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程度,放宽预售资金监管比例不超过5%(不超过600元/平方米)。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大项目。鼓励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或融资模式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
3.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2亿元(含)以上,其次年度产值增速:15%≤同比增长<30%、30%≤同比增长<45%,同比增长≥45%的,分别给予15万、25万、35万元的财政奖励。
(五)培育建筑重点企业,推进科技进步
建筑重点企业由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扶持企业组成,由区住建局委托长泰区建筑业协会开展评定,报住建局确认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批。主要条件如下:本区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3亿元以上且在本区年纳税总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为“长泰区建筑龙头企业”;本区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1亿元且在本区年纳税总额达300万元的企业为“长泰区建筑骨干企业”;本区上年度建筑业总产值达0.5亿元且在本区年纳税总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结合企业能力、实力和信誉等,综合评定为“长泰区建筑扶持企业”。政府应急、抢险救灾施工项目优先选择“长泰区建筑龙头企业”和“长泰区建筑骨干企业”。
鼓励银企合作,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工程项目等作为抵押进行贷款,进一步拓宽建筑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企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区金融部门应对竞争能力强、信誉好、业绩优良的建筑重点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争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以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支持和指导我区龙头企业开展全过程电子数据化建设管理,推进BIM技术的应用;鼓励我区建筑业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我区建筑企业新增被授予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主编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由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主编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参编国家标准或第一主编住建系统国家级工法的,由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每一主编住建系统省级工法,或参编省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或获得省级及以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试点示范项目”“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工程总承包延伸全产业链试点项目”等应用示范工程、科技示范工程或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的,或企业科研项目被列入省级建设系统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评审的,由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
(六)发展建筑工业化,推动建造方式创新
鼓励建筑企业参与建设装配式建筑产业,打造涵盖科研、设计、生产加工、施工装配、运营等全产业链融合一体的智能建造产业体系,鼓励央企、大型国企等带资质入园投资建设。对于新出让的经营性建设用地,装配式建筑面积要达到可建总建筑面积28%以上,具体由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部门协商确定。装配式建筑施工招标时,可以将投标人的自有或绝对控股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自有预制构件安装队伍、基地等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或省住建厅公布)等作为评审要素。装配率60%及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可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七)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减轻企业负担
为从源头减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纠纷,缩短竣工结算时间,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注册地在长泰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符合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要求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经协商可以参照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办理过程结算。
(八)鼓励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提升建设品质
我区建筑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由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我区建筑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外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詹天佑奖”“鲁班奖”“李春奖”“大禹奖”的,由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我区建筑企业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华东地区优质工程奖”“闽江杯”“闽水杯”的,由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鼓励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综合体和大中型住宅小区争创优质工程。
(九)推进人才培养奖励,提高企业竞争力
1.鼓励我区建筑企业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区建筑重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在人才补贴、购房补贴、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2.对我区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由人社部门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3.鼓励我区建筑企业接纳注册执业人员,凡在我区工作并缴纳社保满3年的可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
(十)及时兑现奖励资金,助推建筑企业发展
建筑企业按年度纳税完成后申请奖励资金。建筑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时,应填报经财政局、住建局签署意见的《长泰区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1),同时还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复印件,并于次年度首季度内上报区住建局。区住建局负责按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的申请,填报《长泰区单位专项经费申请审批表》(附件2),报区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并及时兑现给企业。
三、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与市、区其它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属于同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或补助,不重复享受,另有规定的除外。纳入2021年“六比一看”竞赛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规定相关奖励政策。
(二)本意见第(四)条中营业额统计以税务发票为准,采用“不低于、不高于”表述规定的各项奖励,具体奖励金额采用“内插法”计算;仅采用“不低于”表述规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按相应比例计算,并且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承揽的项目对我区本级财政贡献总和的30%(奖励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位)。
(三)本意见涉及的各项奖励资金,按照受益财政承担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
(四)兑现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在我区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五)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等级标准如有改革,按现行企业类别、等级与改革后的对应关系进行确认。
(六)建筑企业在我区注册经营未满5年迁离本区的,应缴回在我区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在我区注册经营满5年后迁离本区的,应缴回近3年在我区享受的全部奖励资金。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长泰县促进建筑业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泰政综〔2021〕10号)同时废止。有效期满或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重新修订。
(八)本意见由漳州市长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