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企业队伍,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附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 (附件2)、《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附件3)有关规定,现就组织开展2022年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青岛市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青岛市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申请认定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评价流程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依托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http://www.innofund.gov.cn)进行。 (一)注册填报 用户访问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https://fuwu.most.gov.cn),选择“服务事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点击“我要办理”登录办理。 (二)自主评价 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事项“办理入口”按钮,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扫描件单页。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三)信息确认 各区(市)评价工作机构(即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内容是否完整且符合要求进行确认,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 1.《信息表》首页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签章、企业公章; 2.《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 3.《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 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各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 《信息表》内容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信息确认通过,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上述内容有一项信息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的,在线通知企业进行补正后再行提交;《信息表》中内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则不通过。 (四)名单公示 市科技局汇总通过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同步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网址:http://qdstc.qingdao.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异议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并在线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公示异议核实处理情况表,相关结果在线告知企业。 (五)企业公告 公示无异议和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入库登记编号在线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企业成立日期和自评日期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市科技局网站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六)集中抽查 1.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被抽查企业不含已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为条件直接确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同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经抽查符合条件)三年内仅抽查一次。 2.被抽查企业应按通知要求,在线上传上一会计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设置)及上一会计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 3.评价工作机构在线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重点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等。评价工作机构结合实际需要可提出其他的抽查内容。 4.数据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不配合集中抽查、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或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要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理,按程序撤销相应的企业编号。 (七)其他事项 1.受理时间截止到10月16日24:00,办理进度可在线查询,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尽早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2.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自取得日起当年全年有效。 3.如遇到政务服务平台使用操作等相关技术问题,请发邮件至电子邮箱fuwu@most.cn,或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9000。 三、评价工作机构工作要求 各区(市)评价工作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1.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充分利用多种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加强政策宣贯,强化评价工作与科技企业培育、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创业创新大赛推广等政策的协同,依托科技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进行重点政策解读,提供精准服务,让企业“应知尽知”,“应评尽评”。 2.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完善服务机制,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的完整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核验,加强对直通车条件相关信息一致性和有效性审验,重点关注系统反馈的预警信息提示和填报信息的数据异常情况。 3.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综合运用即时监督、动态监管等多种手段,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及时提请市科技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处理。 四、培训安排和咨询方式 1.培训安排 为更好帮助企业了解评价政策,市科技局将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政策线上解读培训,不收取任何费用,后续培训安排将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发布,请予以关注。 2.咨询方式 (1)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件4) (2)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 85631057,85938025 (3)青岛市科技局科技企业服务处 85911985 附件: 1.《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 3.《关于做好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8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