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浦: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本区城市数字化 转型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经济数字化转型,推进企业智能 化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根据《上海市建设 100+智能工厂专 项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沪经信制〔2020〕643 号) 《青浦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行动 方案》(青府办发〔2021〕47 号)、《青浦区关于促进先进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青经规〔2021〕3 号)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支持资金纳入区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管理,在区技术改造专项中列支。资金 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 公正,确保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职责分工
由区经委、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区财政局组成青浦 区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工厂建设项目联合审核小组,负责项目 申报受理、组织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联合审核小组日常 工作由区经委组织实施。各街镇(区属企业)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密切配 合区主管部门工作要求,形成全区上下联动、分级实施、协 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提升工作开展实效。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登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 在本区的企业以及为本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的服 务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运行管理规范、经营状 态正常、财务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第五条 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组织对接服务商为企业开 展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 报告给予服务商 2 万元/家奖励,对符合要求诊断报告且企业 参照实施投入的给予企业最高 10 万元奖励。
(二)支持培育标杆示范项目。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 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 予 100 万元奖励,经工信部认定为国家级标杆工厂的企业给 予 200 万元奖励,入选全球“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 500 万 元奖励。单个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晋档补差(按照 上述支持标准分为区级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区级智能车间 /区级智能工厂/市级智能工厂/国家级标杆工厂/灯塔工厂六 档)。
第六条 项目管理流程
(一)智能化改造项目
1.项目实施
(1)开展智能化改造基础普查。由区经委组织各街镇(区 属企业)排摸梳理全区有意愿开展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的企 业名单,建立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意向企业库,根据意向企 业库制定年度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计划。
(2)梳理智能化改造诊断服务商。通过本地培育和外部 引进相结合的方式,排摸梳理有能力为本区企业开展智能化 改造诊断服务的服务商,为全区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诊断服 务。
(3)组织对接并开展诊断服务。根据年度计划,区经委 牵头、各街镇(区属企业)配合做好企业和服务商的对接工 作。对区经委提供的拟诊断企业名单,服务商应在要求期限 内组织专业技术团队上门开展诊断服务,形成诊断报告。
(4)推进企业与服务商深入合作。对完成诊断服务的企 业,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区经委联合各街镇(区属企业) 主动搭建桥梁,加强对接服务,全力促成企业与服务商进一 步合作,以诊断报告为基础开展整体解决方案设计并落地实 施智能化改造项目。
2.项目申报。由区经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主体、 申报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符合申报要求的单位在规定时 间进行申报。
(1)服务商申报。服务商将完成的诊断报告递交企业, 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及企业盖章确认后,将诊断报告及其 他相关材料递交至区经委。
(2)企业申报。完成智能化改造的企业在青浦区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http://cyfz.shqp.gov.cn)进行网 络申报,并将书面材料递交至区经委。街镇(区属企业)负 责企业申报材料在线受理。
3.项目审核。区经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组织专家 并会同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评审,确定拟 支持项目。
4.项目公示。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区经委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 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5.区级审议。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报青浦区产 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
6.资金拨付。区产推办审议通过后,由区经委、区财政 局联合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区财政局根据文件拨付专项资金。
(二)标杆示范项目 对于区级智能工厂(车间、生产线、仓储)项目,由区 经委牵头开展企业申报工作,并组织专家、会同联合审核小 组成员单位进行评审,具体流程参照“智能化改造项目”中 2~ 6 项;对于市级、国家级认定项目,通过“免申即享”流程拨 付奖励资金;对于“灯塔工厂”项目,企业申报并经产推办 审议通过后拨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责任追究 对弄虚作假骗取项目支持资金的单位,按照规定追究申 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拨付的支 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申报本区各类专项支持 资金的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实施期间若部分条目发 生调整,以补充文件或新制定文件为准。 第九条 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