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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2022年节水型企业创建的通知

 

各盟市工信局、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治水思路,落实国家、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目标,加快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2021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工业企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我厅联合自治区水利厅印发了《关于公布“十四五”节水型企业创建名单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2〕9号),形成全区212户“十四五”时期创建名单。开展2022年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各盟市要根据《关于公布“十四五”节水型企业创建名单的通知》(内工信节综字〔2022〕9号)下发的名单,统筹“十四五”目标完成情况,合理确定年度节水型企业创建和2022年节水型企业创建数量。

二、创建要求

(一)完善企业节水管理制度,加强目标管理和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企业节水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完善节水管理制度,制定并实施节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加强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

(二)加强定额管理,向先进水平对标达标。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区取(用)水定额指标和标准,按照定额指标选择适合的用水工艺和技术,实施企业内部节水评价。向节水标杆企业和标杆指标对标达标,不断提高用水效率。

(三)加强用水管网(设备)建设,完善用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依据《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配备用水计量器具,建立完整、规范的原始计量和统计台账,健全节水统计制度。编制详细的年度供水用水总量和效率分析报告。建立日常巡查和检修制度,防止跑冒滴漏。

(四)加强节水技术改造,推进节水技术进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意见》,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技术改造及再生水回用改造,采用《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中的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淘汰落后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五)加快推行水循环梯级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推进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工业废水回用,促进企业间、企业与园区间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努力推进废水“零”排放。

(六)加强节水宣传,提高节水意识。定期组织开展节水宣传和教育活动,在主要用水位置张贴节水标识,不断提高职工节水意识。

三、创建标准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良好;

2.企业用水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和标准,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3年无用水超计划情况;

3.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禁止、淘汰目录的用水设备或器具;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实施节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

5.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节水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6.企业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节水管理机构健全,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了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符合《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24789)要求,并依法检定或校准,节水量可监测、可核实;

7.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评价指标

量化评价指标主要依据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包括管理考核指标和技术考核指标两部分。管理考核指标实行分项评分制,共60分,技术考核指标每项都需达到参考值。

管理考核得分在52分及以上的评为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在此基础上,对行业内节水技术水平先进、用水效率领先的企业,择优评为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

四、工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和初审。企业对照节水型企业建设要求积极开展创建工作,自评达标后,按属地原则向所在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提交申报材料。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现场核查节水型企业创建情况,择优向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推荐,同时提供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扫描版)于4月22日前报送。鼓励已创建为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申请创建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

盟市、旗县(市、区)级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由各盟市参照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开展创建工作,并将创建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报备。

(二)审核。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组织对各盟市推荐上报的节水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评价指标,评选出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对达到行业水效领先水平的,择优评选为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

(三)公示和发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在门户网站对通过评审的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进行公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水利厅负责全区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推进。盟市、旗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分年度制定节水型企业创建计划,督促重点用水企业加快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

(二)加强政策支持。对列入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保证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用水需求,其实施的节水改造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有关专项资金项目。对获得自治区级节水标杆企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优先推荐进入国家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名单。鼓励有条件的盟市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鼓励企业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模式开展企业节水改造,支持工业园区把节水型企业建设与节水园区建设结合起来,加强园区节水及水循环利用设施建设。

(三)加强监督考核。对节水型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按照“日常检查、三年复核”的原则,对节水型企业建设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创建要求的撤销其称号。对在节水型企业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将在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予以曝光,并对其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四)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的宣传契机,利用各类大众传媒,加大企业节水宣传力度,对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方法进行宣传推广,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引导提高企业节水意识,让企业形成从“要我节水”到“我要节水”的观念转变,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氛围。

自治区工信厅联系人及电话:冯 晔     0471-4826524

自治区水利厅联系人及电话:王 俊     0471-5259334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节水型工业企业申请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