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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规发〔201813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金融资产、金融控股、银行直投、公募基金等。本申报指南所指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机构(含天使投资、并购基金、产业基金)、资本控股、券商私募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以及金融科技机构等。原则上享受本申报指南政策支持的企业的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等标准在楼宇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在海淀区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增资奖励(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个人征信、第三方支付、公募基金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关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单家企业获得(含新迁入海淀区)单个资质(或牌照)一次性补贴50万元(或10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照内资金融机构给予其相关政策支持;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外资控股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引进重点外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和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

  第七条 支持商业银行增设便民服务网点,对在海淀区偏远地带新设银行网点的,营业面积超过500平米的,一次性补贴40万元;营业面积不足500平米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入驻金融科技产业集聚区的金融科技机构可享受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可同时享受科技企业相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在海淀管理的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于海淀区的创业企业后,按照本指南第六条给予房租补贴。对在海淀区成功实现退出并支持海淀区企业挂牌上市的基金管理人,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激励(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十条 对于上一年度累计投资3个(含)以上海淀区内天使投资项目的投资机构,按照其投资于海淀区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投资补助,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将天使投资人才纳入“海英人才”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人连续三年给予资金补助,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十一条 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参照该标准给予支持。对从驻区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纯信用贷款的中型、小微企业分别按照基准利率的25%5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类中型和小微企业的补偿标准为50%100%,单家企业仅可就一个贷款项目申请补贴,补贴上限为50万元。拟上市企业参照中型企业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首笔信贷业务的银行给予首笔贷款金额2%的补贴,单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对搭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经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相关部门认定),为初创期战略新兴企业提供孵投贷融资服务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银行给予补贴,单家机构每年补贴10万元,补贴期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 为中型、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等机构承担的信贷损失,分别按照损失本金部分的20%50%给予信贷风险补偿;高新技术企业类中型和小微企业的补偿标准为50%70%,单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500万元。若北京市出台投贷联动政策,则按照市区配套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对科技保险机构为海淀区中小微企业的纯信用类贷款承保的保险产品,按保费收入的20%予以补贴,单家保险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战略新兴产业初创企业在区域内保险机构为本企业员工投保的、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产品按不超过保费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20万元,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为2000元。

  第十七条 对迁入上市(挂牌)企业培育基地的上市(挂牌)企业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50%,第三年补贴30%,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十八条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的海淀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按照企业启动上市、辅导备案、证监会已受理等分阶段进行补贴,每阶段补贴100万元。上市前未按照时效申请补贴资金的海淀区上市公司,参照上述资金标准于上市后第二年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对其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主体或境内经营实体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二十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海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新三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规范运营,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定增、发行优先股等方式融资,按照上一年度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孵化板除外)的海淀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四板挂牌企业转板上市后,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合计300万元)补齐差额。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培训的上市公司以及在北京证监局已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已受理的拟上市企业,按每家企业每年一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费100%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将区外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企业)引入海淀区的非政府组织和单位,给予60万元(或20万元)的引进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上市企业实施海外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对上市企业实施境内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如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在并购重组中通过并购贷款融资的,还本付息后给予基准利率4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区内并购基金对项目实施并购,并购交易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在所并购项目通过海淀区企业退出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并购投资奖励,单家并购基金每年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二十六条 本申报指南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海淀区,应于迁出前3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退还至海淀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配合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的,区财政部门可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申报指南由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实施期结束后原有办法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本申报指南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补贴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