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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省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2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坚持正确的科技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以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打造良好的评价生态,着力强化我省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2. 坚持多维度价值评价。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技术价值重点评价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企业重大技术创新方面的成效;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3. 坚持科学分类评价。科技成果评价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科技战略研究四类。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小同行”评议,推行重点体现原创水平和论文影响力的代表作制度;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注重成果应用的经济效益;科技战略研究成果以社会评价为主,注重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贡献。
         二、实施任务
         1. 构建科技成果评价分类指标体系。根据科技成果的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分类制定成果评价指标。基础研究主要评价成果的科学价值,建立体现重大原创性贡献、支撑国家战略以及学科特点、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的评价指标。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主要评价成果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建立体现成果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产学研合作、专利发明运用效益、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效益、成果的市场价值与应用实效、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评价指标,高价值发明专利可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科技战略研究主要评价成果的社会价值,建立体现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实际贡献和创新价值的评价指标。在实际评价过程中,针对科技成果不同类型,统筹兼顾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评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2. 探索开展财政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特点,探索运用中长期评价、研发过程回溯、阶段性评估、验收后评估等多种方式,客观全面反映科技项目价值。以省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和基础研究重点项目为试点,在项目验收后3年内开展成果后评估。将项目后续知识产权创造、成果转移转化及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充分评价项目成果的直接、间接或潜在价值,以及财政科技资金投入产出绩效。(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3. 探索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建立重大项目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支持高质量科技成果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根据技术研发情况和技术竞争环境,切实提升专利质量。对于经评估认为技术创新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职务科技成果,及时对接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构,重点做好专利布局规划和转化运用。(省科技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配合)
       4. 建立科技成果公开和集中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山西省科技成果库,财政性资金支持和职务科技成果需及时入库。省科技成果库运营主体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入库科技成果进行分类,将非涉密成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需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定期披露制度,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每年不少于两次通过网站和平台集中发布科技成果信息。主管部门每年对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公开和发布情况进行考核。(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配合)
      5. 建立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评价体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具备科技成果评价职能或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各类机构可依法依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省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省国资委、省卫健委、省科协配合)
      6. 大力开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在全省统筹布局建设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加快现有技术交易市场提档升级。鼓励在省级开发区和各地市根据发展需求创建现代化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市场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发现和检验科技成果价值的作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入场交易。建立全省技术市场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推动技术交易、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7. 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加强技术转移机构的培育和认定,持续推动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引导激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专职机构。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社会开展专利运营、科技评价、概念验证、技术投融资等专业化评价服务活动。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将科技成果评价作为重要内容,开展技术经理人培训,着重提升技术经理人成果评价能力。将技术经理人纳入我省工程系列职称评审序列,将科技成果评价业绩纳入技术经理人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畅通技术经理人职业发展通道。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聘用技术经理人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服务,所需费用可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省科技厅牵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卫健委配合)
     8. 发挥投融资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支持投融资机构参与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从成果研发投入、新增销售收入、技术合同金额、市场竞争力以及潜在风险等方面,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和风险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鼓励投融资机构联合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前介入研发活动和投资早期科技成果。鼓励在省级开发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社会力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引入商业银行、省内外知名投资公司在知识产权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和质押、担保融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牵头,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9. 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发挥学会、研究会、专业评价机构及行业协会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组建科技成果行业性自律组织,制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规程等标准,及时将先进适用科技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把科技成果特别是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作为评价的内容,促进我省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既活力涌现又健康规范发展。鼓励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标准研究,在细分领域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注重提高成果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评价精准度;支持评价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提高评价服务的专业性和适用性。评价机构的研发投入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可以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省科技厅牵头,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科协配合)
   10. 坚决打破科技成果评价“四唯”束缚。坚决破解科技成果评价中“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问题,全面彻底纠正科技成果评价单纯重形式数量、轻质量贡献等不良倾向,鼓励广大科技工作者把论文写在三晋大地和我省产业链条上。以破除“唯论文”和“SCI至上”为突破口,建立长效机制。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具有重大学术影响、取得显著应用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质量成果,其评价权重不低于51%。不把论文数量、代表作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唯一的量化评价指标;不得把成果完成人的职称、学历、头衔、获奖情况、行政职务、承担科研项目数量等作为科技成果评价的参考依据。(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11. 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依托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手段为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数字化赋能。通过服务平台建设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科技成果库、需求库、专家库、案例库和评价工具方法库,实现成果评价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运用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文献(专利文献)、工商税务、技术合同交易等客观数据,综合运用概念验证、技术预测、创新大赛、知识产权评估以及扶优式评审等方式,推广标准化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2.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服务共享机制。在技术交易、技术投融资、技术并购、奖励评选、科技成果登记入库、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和科技成果新应用场景中,可择优选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服务,以服务共享模式降低社会科技管理成本、规避重复性评价和利益驱动下的选择性评价。鼓励在我省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实施中,运用第三方评价机构的科技成果评价结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3. 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坚持省科学技术奖的荣誉性、激励性,适时修订《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科技奖评奖周期。重点围绕我省和全国重大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成果价值,重在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探索提高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比重。探索实施我省社会力量设奖备案制,加强对社会力量科技奖励的事中事后监管,保障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14. 加大科技成果评价应用激励。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年度目标考核中的权重。科技成果拥有单位要细化和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评估相关政策,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活力。职务科技成果的阶段性评价、综合评价等所发生的评价费用,可纳入科技项目预算。(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省科技厅负责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推动,监督服务;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加大推进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务求工作实效;各市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快推进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的有关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对照本意见要求在半年内完成相关科技成果评价标准或管理办法制修订任务,提升专业能力,客观公正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活动,推动科技成果高质量供给和转化应用。
   (三)强化诚信建设。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评价机构、评价专家和成果所有方,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价行业规范,加强自律,杜绝弄虚作假。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建立成果评价与转化行为负面清单,完善尽职免责规范和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
           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