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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关于做好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和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有关金融机构: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质量推进“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决定继续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2022年度贴息方案总体按《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甬农发〔2020〕77号文印发)执行,并结合近两年度贴息资金实施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完善。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相关内容

(一)增加条款

减免经营主体贷款担保费用。对符合贴息条件并通过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50%减免优惠。其中,对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基地在本市的粮棉油生产、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等农业经营主体,宁波市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给予担保费全额减免。

(二)调整条款

1.调整贴息对象。“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贴息对象调整为“在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连直报信息系统中备案的规模生猪养殖场”;增加“全年稻麦复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为贴息对象。

2.调整不予贴息范围。在不予贴息范围中,对原“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调整为“同笔贷款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财政贴息的”。删除“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企业实际收到补助为准)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的”的限定。增加“对经营主体将银行贷款资金用于‘转贷’的贷款,不予贴息。”的限定。

3.调整农业龙头企业贴息范围。农业龙头企业的贴息范围仅限于农产品原料收购、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申报主体出具书面贷款用途说明)。批发市场类、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类、农机及农业相关工程设计制造类和未按要求报送年报的农业龙头企业不予贴息。

4.调整贴息标准。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按2021年12月20日公布的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为3.8%)5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率的50%比例贴息。规模生猪养殖场贴息也按此标准执行。删除“若年度需贴息的资金总量超过年初预算,则贴息率和贴息最高限额按比例下浮”规定。

5.贴息申报对象界定日期调整为:“贷款贴息申报截止日,即2022年3月31日。”贴息时限调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严把工作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项目申报,逾期视作放弃。按“谁申报、谁负责”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贴息项目申报组织、审核、公示等工作,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审核和评估监管。市农业农村局可委托第三方审核和抽查。

(三)审核后的“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经区(县、市)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联合盖章,在2022年4月20日前,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行文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审核后的贴息补助金额,会同财政部门下拨贴息资金至各区(县、市),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贴息补助进行公示后,会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到相关经营主体,并将资金拨付文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加强宣传监管

(一)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贷款贴息政策宣传,做到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全覆盖。

(二)抓好监督管理。严禁非农项目支出以农业贷款名义申报贴息,杜绝贷款使用范围不符等骗取或套取贴息资金的行为。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夏国军,电话:89187028;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童建松,电话:89184257;种植业和种业管理处:彭可,电话:89186200;市农机畜牧中心:苑志朋,电话:89385544;市财政局农业处:周晔,电话:89388253;人行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楼东玮,电话:87058426。

附件:37关于做好2022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doc

1.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2022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