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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自贸贷”资金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外贸保主体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缓解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中小微外贸企业发展,进一步支持片区外贸产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贸贷”资金池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自贸贷”资金池由片区财政金融部统筹安排。试运行一年,试运行结束后,根据“自贸贷”资金池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正式运行。正式运行后,每轮运行期限为二年。

第三条 “自贸贷”资金池在管理和使用上实行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作、风险共担”的总体原则。

第四条 “自贸贷”资金池不以营利为目的,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可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用。


 

 

第二章 运行方式

第五条 片区设立1亿元“自贸贷”资金池,一期投放2000万元,为片区出口贸易企业银行贷款提供风险缓释,后期根据片区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金融需求设立其他自贸贷金融产品资金池。 

第六条 委托青岛自贸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中心)作为“自贸贷”资金池的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自贸贷”资金池的日常管理和核算,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资金托管。企业中心须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自贸贷”的具体运营管理。企业中心将资金以专户形式存入承办银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协议到期后,负责收回“自贸贷”资金池本金。办公机构的工作经费经财政金融部书面审批同意后从托管期间资金的利息中支出。

(二)负责“自贸贷”资金池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三)负责补偿审核。企业中心负责资金日常核算对账工作, 对承办银行提出的风险补偿申请进行审核。

(四)负责资金划转。对补偿申请核准后,报财政金融部书面审批同意后,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五)掌握承办银行出口退税信贷产品的运转情况,对承办银行开展“自贸贷”业务的资格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对承办银行“自贸贷”融资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七条 按程序选定3家银行为“自贸贷”专项贷款的承办银行。资金池的资金存放于承办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第八条 承办银行根据出口退税企业的实际需求,设立适合的专项信贷产品,开展“自贸贷”业务。

第九条 试运行期间,暂定3家银行为承办银行。承办银行须承诺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设立专项信贷产品,单独发放,独立核算或标识;

(二)承诺以资金池为基数放大8-10倍数向出口退税企业发放贷款;

(三)专项信贷产品的贷款利率为普惠利率。

(四)有能够为“自贸贷”业务服务的具备专业能力的服务团队,保证内部资源优先配置。

(五)配合企业中心完成“自贸贷”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结算。

第十条 单一企业贷款金额按上一年度企业平均每月退税额的3-6倍,且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第十一条 由“自贸贷”资金池按片区出口贸易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15%给予贴息,信保项下融资按企业实际发生贷款利息20%给予补贴,以承办银行提供的发放贷款额度为依据,企业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自贸贷资金池项下可引入担保公司作为风险共担方,企业中心、承办银行、担保公司需就担保比例、补偿机制、担保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并形成专项方案报送财政金融部审批。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申请“自贸贷”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青岛自贸片区注册的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数据纳入片区统计,在税务部门进行出口退税备案,同时在承办银行设有出口退税账户。

(二)生产型企业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商贸型企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正常经营1年以上,经营管理规范,成长性较好。

(三)已有一定出口业绩,上年度不少于5单出口业务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新开展出口业务的企业,已办理正常收汇和3次出口退税业务,且财务管理体制健全、收汇和退税合理正常、有稳定清晰的产品、资金流和货物流。


 

(四)银行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且在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为二类以上,优先考虑税务部门纳入白名单管理的出口企业。

 

第四章 资金池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企业向银行申请“自贸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本批次出口退税业务的已结海关报关单。

(二) 承办银行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全、真实进行审核。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资金回收

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应充分履行风险管理职责,不得放松对贷款的管理,如发生贷款损失,应积极挽损,不得放任损失扩大,否则财政金融部按规定可暂停或终止其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对于承办银行要求补偿的案件,企业中心应认真核查,符合要求的补偿案件应及时拨付。

第十八条 承办银行在对“自贸贷”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所提供的贷款发生损失的,贷款利息损失由承办银行自行承担,“自贸贷”资金池补偿损失本金的70%,银行补偿损失本金的30%。

第十九条 贷款发生逾期,承办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和法律规定及时清收,逾期30天仍不能全部追回的贷款本息,可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计算应补偿金额。企业中心审核后,上报财政金融部书面审批同意后,负责在专用账户上进行补偿资金的划转操作。

第二十条 “自贸贷”资金池对自贸贷进行补偿后,承办银行又追回的欠款,应先行弥补“自贸贷”资金池的损失。承办银行应在收到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应返还款项划回专用账户。已返还部分不计入对承办银行的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自贸贷”资金池运行期满后,承办银行仍应按本方案履行协议项下补偿及追款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办银行年度补偿率(每个年度实际发生贷款补偿总额/当年初托管出口退税贷准备金金额)超过20%时, 应暂停“自贸贷”新增业务(已授信的仍可放款), 在向财政金融部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累计补偿超过30%时, 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对承办银行被暂停新增业务或终止承办资格之前已授信的专项贷款,继续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贸贷”资金池的使用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承担偿还责任。使用企业如有贷款资金逾期未还、弄虚作假、骗取使用资金池资金的行为,管委有权冻结其片区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资金扶持的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中心须每季度向财政金融部报送出“自贸贷”资金池运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财政金融部将对“自贸贷”资金池使用管理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案卷抽查、人员访谈等;运行期末,财政金融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对承办银行在运行期内发放的贷款、以及企业中心批准的补偿案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一旦发现承办银行存在弄虚作假、冒领资金、贷后监管不力、未充分履行追偿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等问题,应立即终止该银行“自贸贷”承办资格,要求银行返还违规求偿的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运行期内的每一执行年度末,承办银行如未达到其承诺的贷款规模,企业中心提出整改意见或终止承办银行资格的建议, 财政金融部有权要求银行改进,或终止该银行承办资格。

第二十八条 试运行期满,企业中心对承办银行进行绩效考评,提出是否续用建议书。财政金融部负责确定承办银行是否继续作为运行期承办行。运行期协议到期后应重新招标确定承办银行。在上一轮运行周期中被终止承办资格的银行,不得参加下一轮的招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