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宁波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宁波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现就与《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的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意义
为加快提升制造业行业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产业共性技术供给不足、创新成果产业化不畅等问题,2016年工信部印发《关于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进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瞄准制造业发展薄弱环节,打造高水平有特色的制造业创新平台,形成以制造业创新中心为核心节点的制造业创新体系,推动我国制造业向价值链中高端跃升,为制造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为此,我省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浙转升办〔2016〕48号)等一系列文件。
为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全面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推动我市制造业创新发展,2018年2月市推进“中国制造业202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宁波市制造业行业创新中心建设指导意见》(甬工推进办〔2018〕5号),启动了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工作。
近几年,随着产业政策的发展变化,为更好地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作用,助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在总结历年来创新中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最新政策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新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运营、评估和政策支持等管理制度。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试行)》包括总则、定位和功能、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创建和验收、运行管理、政策支持、附则,共七章19条。
第一章 总则(共5条)。明确了起草依据、定义内涵、适用范围、创建原则、主管部门,特别是明确了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组建形式仅限于企业法人,一个细分行业领域原则上布局一家创新中心。
第二章 定位和功能(共2条)。一是明确了创新中心的定位: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重大需求,汇聚各方创新资源和载体,突出协同创新取向,开展重点领域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商业化应用的创新链条各环节活动,打造跨界协同的创新生态系统。二是提出创新中心应具备开展产业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提供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公共服务三大功能。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创建要求(共2条)。一是按牵头单位分类明确了申报条件。申报单位为企业的,要求:主要产品和技术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建有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属于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前沿产业和我市补链项目的牵头单位可放宽。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或高校的,要求:一般在申报领域应拥有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1项以上国内领先、有待产业化的核心技术,本单位的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二是按组建形式、队伍建设、发展方向目标、办公研发场所4项内容,明确了创新中心的创建要求。其中,在组建形式上要求按企业法人形态组建运营公司,采取“公司+联盟”模式。运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发起股东数量不少于5个,联盟成员单位不少于20个。在队伍建设上要求有固定的研发队伍和管理团队,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团队带头人及创新团队,专职从事研发及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不少于20人,占运营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四章 创建和验收(共2条)。市级创新中心的创建,按申报→评审→明确创建名单→组建→验收的流程进行。一般要求在明确创建名单后6个月内完成组建,2年内进行验收。对延期后仍未注册成立的,撤销组建资格;对整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撤销创建资格。
第五章 运行管理(共2条)。一是明确了创新中心评价考核的形式、周期和对考评结果的处理,二是对创新中心更名、发生重大经营事项调整等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 政策支持(共5条)。
一是明确了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奖励(新创建或晋级)的市级政策:市级创新中心列入创建名单并完成组建的,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奖励,通过市级验收后再给予500万元奖励;升级为省级创新中心的,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被直接认定为省级创新中心的,直接给予100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验收后再给予10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创新中心分中心的,按照补差原则,市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一事一议”综合政策扶持。
二是明确了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补助的市级政策:对已创建的市级(含)以上创新中心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能力建设项目,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15%、最高2000万元补助。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宁波市产业投资和智能制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甬经信投改〔2021〕90号)规定执行。
三是明确了奖励资金安排顺序。根据年度财政预算,按创新中心组建及验收时间先后顺序拨付;能力建设项目投入补助,优先支持年度运行情况相对好的或评价考核良好的创新中心。对处于整改期的各级创新中心,暂停拨付余下的奖励资金,不受理能力建设项目申请。
四是提出对创新中心促进机构的政策支持。
第七章 附则(共1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三、解读机构与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王青燕
联系方式:0574-89186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