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条例》,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全省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技改专项贷”,主要用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省级统筹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实施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省级“技改专项贷”业务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组织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力度。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的项目,须为省级统计体系和省级技改导向目录项目库,且在我省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工业副产氢企业新增氢纯化设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额不设限)。鼓励各市对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技改专项贷”项目,并逐级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审核论证等程序,省级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未入库项目不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
第三章 合作银行管理
第六条 合作银行,是指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签订省级“技改专项贷”合作协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般指省级银行或地方商业银行总行,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
(二)银行经营状况良好,拥有授信实力且具备承担相应风险的能力,信贷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三)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融资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基础和规模,在全省范围内推出省级“技改专项贷”产品,明确贷款利率优惠等具体信贷支持政策;
(四)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的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40个BP;
(五)针对省级“技改专项贷”设立独立的审批人,给予独立的信贷规模,有独立的服务团队。
第七条 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推送给合作银行,由合作银行自主考察、筛选确定贷款项目及额度。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的项目企业也可自主与非合作银行对接,提出贷款申请,签订项目贷款协议。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在手续完备、资料合规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贷款审批意见,并反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应在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项目贷款合作协议,并按约定及时发放贷款,确定银行贷款利率应综合考虑省财政贴息给予的优惠。经银行审核认定需要提供融资担保支持的,可向担保机构提出优惠费率担保申请,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
第四章 贷款贴息、担保补助及股权投资
第九条 对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省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项目的贴息上限为2000万元(工业副产氢企业项目的贴息上限为5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省级“技改专项贷”政策限定为1个。
第十条 对融资担保公司为“技改专项贷”项目提供担保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省财政按不超过担保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项目担保补助上限为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度印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贴息和担保补助。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申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贴息和担保补助项目,各级工信部门逐级审核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部门,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内容、手续办理、投资进度、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实际到账数额、实际付息明细、担保费明细等)进行联合评审,确定项目名单和资金分配方案,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纳入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的项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一并推送给省级财政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由其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贷款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应加强对省级“技改专项贷”融资需求项目的风险审查以及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全部用于该项目。财政贴息及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应严格用于支付或抵减贷款利息及担保费用等相关支出,对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应停止贴息,视情收回贷款、停止担保。
第十五条 省级“技改专项贷”项目申报企业是该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获得省级“技改专项贷”政策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贷款银行、融资担保公司应加强对贷后资金用途及项目进度等管理检查。对弄虚作假和骗取、挪用、挤占贷款与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月31日。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