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近日印发《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根据《办法》,我省将对基础性科研项目经费给予稳定支持。
《办法》指出,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分为基础性科研项目和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两大类。其中基础性科研项目是指省属院所在各自领域,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公益性、支撑性的科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基础性科研项目以院所为单位,自主选题、整体立项,经费稳定支持。
《办法》提出,基础性科研项目在保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费可用于从事科技基础性科研工作的人员费用(财政预算已安排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除外)和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基础性科研工作实施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办法》还对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管理作出说明。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是指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引进转化或研发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解决我省产业或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题。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在省属科研院所范围内实行公开征集、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技术开发应用科研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及经费等管理参照《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