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1〕48号)文件精神,为有效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推进“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按照“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为加快推动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市县联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制定落实“凤凰行动”宁波计划工作考核办法,提出年度工作要点,考核任务分解方案,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细化安排建议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包含以下几类: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7.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重组本地非关联未上市关联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8.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9.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10.承担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的主体。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同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和补助标准分别如下所示:
1.因上市挂牌而开展股份制改造导致成本增加的相应贡献人: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的具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合同,中介机构资质证明、股份制改造方案与实施过程,以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相应贡献人的成本增减情况;
(3)对形成相应贡献的自然人的补助,由拟上市企业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代为申请,并提交受益人本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相关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变更、过户的,也应提交相应佐证资料;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含地方财政、产值、创新能力、就业等方面指标,下同),给予奖励。同一控制下企业因上市而涉及土地、房产以及其他经营性资产变更、过户的,根据所形成的综合贡献率给予奖励。
2.拟在境内上市并已进入辅导期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企业承诺在3年内申报IPO的承诺函;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200万元,未按照承诺函要求在期限内申报的,应返还相关补助。
3.递交境内IPO材料并已得到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100万元,撤回材料的,应返还相关补助。企业按照甬金办〔2018〕50号文件相关规定享受过100万元进入辅导期奖励,但尚未享受申报IPO奖励的,可在申报IPO后享受最高200万元补助。
4.新上市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和科创板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3)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佐证材料(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提供入选证明,高端服务业企业应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拟上市企业名单内);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补助20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高端服务业企业、科创板企业补助100万元。
5.境外上市企业,或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在境外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300万元。
6.以发行存托凭证等方式实现二次上市的上市公司: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企业二次上市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3)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4)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最高50万元。
7.开展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并购重组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开展并购重组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并购方和被并购方基本情况,并购重组目的、方案与实施过程,交易实际发生额等;
(3)相关资产过户、工商登记变更材料复印件,相关税单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按照开展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申请补助的,应提供监管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复印件;按照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标准申请补助的,应提供并购合同、股权架构说明、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等证明并购行为符合补助标准;
(4)企业承诺不以同一事由申请其他部门并购重组奖励的承诺函;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按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8.通过配股、增发、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挂牌企业):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再融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再融资目的、方案与实施过程,募投项目情况,投资宁波本地金额和投资进度等;
(3)监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资金到账相关单据复印件;
(4)募集资金需要分步到位的,企业应出具承诺保证按照再融资方案确定的比例和金额投在宁波;
(5)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6)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按募集资金投资在宁波市内的实际投资额(含补充流动资金)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募投项目落地宁波,且对地方就业、税收等作出贡献的,可参照享受政策。
9.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
(1)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2)新设或增加资本金的证明文件(金融许可证,工商、税务登记相关资料)复印件;
(3)新设或增加实收资本金情况及过程说明;
(4)申请专项资金的申请表;
(5)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新设证券期货法人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1亿元。增加实收资本金的,按增加额3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补助。
10.承担资本市场人才库建设的主体:
(1)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资料;
(2)资本市场人才库年度培育情况说明;
(3)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补助标准:视年度人才库建设情况予以补助,最高200万元。
第三章 拨付程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9月底前,向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上年10月至当年9月的相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 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于当年10月20日前上报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对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于当年11月15日前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要求,下发转移支付资金下达文件。各区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给属地内的相关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企业、个人要据实报送申报材料,对于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骗取的有关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协助监督工作。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企业已享受过多层次资本市场相关补助的,相应扣减对应的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中政府补助政策如与其他市级政策重叠以及补助情形重复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 2020年10-12月间存在申请补助事项的,按甬金办〔2018〕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起存在申请补助事项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申报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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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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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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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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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挂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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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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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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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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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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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
申请
补助
资金
企业
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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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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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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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综合贡献率给予补助企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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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贡献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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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图解“凤凰行动”宁波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