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关于印发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与奖励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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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与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与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制造强省战略,进一步弘扬平阳企业家创业创新精神,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以千亿工业强县为发展目标,切实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奖项设置 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原资源效益奖) 二、参评条件 参与平阳县工业企业争先创优评选的,必须为平阳县域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具备创新能力强、品牌贡献大、发展速度快、经济效益好等特质,率先实施智能制造、两化融合等先进制造模式,具体条件如下: (一)企业当年工业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入库税费400万元(含)以上,亩均税费25万元(含)以上,具有良好的成长性,且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内细分行业中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二)亩均效益综合评价C类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指标处于行业先进水平。 (三)企业当年未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未发生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四)红色领航工作开展较好,实质作用发挥明显。 (五)企业有一定比例的研发费用投入。 三、评选指标 (一)经济指标。 工业销售收入、入库税费、亩均税费、单位电耗税费、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等5项指标,权重占比分别为25%、30%、20%、10%、15%。 (二)红色领航指标(加分项)。 红色领航指标由县委组织部按照评分细则赋分,最高加分10分。 四、评选程序 (一)由各乡镇、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符合评选条件的企业申报参评,县经信部门牵头按得分排名前30名评为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原资源效益奖)。参评企业数据在企业申报的基础上,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科技、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供电等部门核实。其中县委组织部负责对企业红色领航进行赋分;县科技局负责核实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企业登记确权用地面积;县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全部销售收入、企业缴纳税收数据;县供电局负责核实企业用电数据。县经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审核后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汇总。 (二)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联评小组会议,提出企业排名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一票否决”审查,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后予以公示。 五、其他事项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独立参评,关联公司之间不得合并计算。 (二)企业工业销售收入指企业销售额,以企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的“销售额”的“一般项目”和即征即退合计数为依据。 (三)企业工业销售收入、入库税费非工业部分予以剔除。 (四)企业入库税费统计口径及亩均税费计算公式具体参照《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阳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企业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平政办〔2018〕116号)文件执行。 (五)乡镇负责审核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实际用地面积=企业登记确权用地面积+租用土地面积-租出土地面积。企业租赁用地数据由企业提供相关发票、租赁合同为依据。 (六)企业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取消相关奖励且三年内不得参评。 六、奖励办法 (一)获奖企业授奖牌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每年评选平阳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1-10名各奖励30万元,11-20名各奖励20万元,21-30名各奖励10万)。 (三)企业当年在本县销售收入超过4亿元、10亿元、20亿元授予企业经营者“平阳县突出贡献企业家”荣誉称号和奖章,并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 (四)获奖企业的高管及优秀员工(原则上连续缴纳社保费三年)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公立学校)予以照顾统筹安排。 (五)获奖企业在做强做大扩大再生产中有用地需求的,在每年全县工业土地指标中给予支持。 (六)获奖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含技师以上的技能人才)或符合《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E类人才以上层次人才可列入我县人才公寓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申请列入保障范围。 (七)支持获奖企业负责人赴国内外深造和参加政府组团的招商引资、引才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理念,拓展项目合作渠道;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获奖企业申报省、市相关项目。 (八)获奖企业执法检查按照《县政府办公室 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做好涉企执法检查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平纪办〔2018〕11号)文件执行。 七、评奖组织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县税务局、国网平阳县供电公司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并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八、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2年3月13日起施行。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为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本实施细则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实施细则也作相应调整。
附件:红色领航指标评分细则
附件 红色领航指标评分细则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