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培育壮大一批专注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业支撑作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领带动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目标
聚焦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统称“专精特新”企业)梯度培育发展,到2025年,全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达到2.5万家,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500家,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300家,新增上市企业25家。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孵化培育,构建“专精特新”企业生成体系。
1.支持各类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发展,打通“项目遴选、小试中试、产品上市、生成企业”通道;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园区面向全国和全球筛选市场前景广、成熟度好、附加值高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孵化。
2.组建10个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团队、科技型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3.重点支持10家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一批集资源要素供给、教育培训服务、产供销运联动,融合技术交流交易、工作生活于一体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园区。
4.重点培育10个市级重点关键产业园,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技术、节能环保等关键领域,重点引进、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二)夯实科技支撑,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持续创新。
5.“专精特新”企业要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研发机构全覆盖,培育一批市级、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6.支持“专精特新”企业牵头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开展产业技术攻关,解决中小企业发展关键技术需求。
7.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新培育数字化车间400个、智能工厂50个、绿色工厂100个。
8.引导川渝两地各类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入驻川渝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鼓励研发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组建技术设备联盟,促进交流对接、设备共享,提升科技研发资源使用效率。
9.推动“专精特新”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促进标准化建设,提高高价值专利创造能力,导入先进品牌培育管理体系,促进“老字号”品牌传承创新。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后劲。
10.依托重庆科创投集团等,组建重庆市“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基金,引导政府产业基金和社会资本、投资机构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企业。
11.在“渝企金服”平台搭建“专精特新”企业银企对接通道,引导融资服务机构做好需求对接、培训路演等线下服务活动。
12.鼓励银行业创新“央行再贷款+”“央行再贴现+”专属产品,将央行低成本资金直达“专精特新”企业。
13.引导商业银行为“专精特新”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结合商业价值信用贷款体系,开发“专精特新贷”系列产品。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达到一定额度的“专精特新”企业,适当上调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和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授信额度。
14.商业银行要积极落实延期还本付息和转贷应急政策,推广无还本续贷产品。“抵押增值贷”试点区县要将“专精特新”企业纳入风险分担机制,优先保障“专精特新”企业用款需求。
15.加大“专精特新”企业中长期融资支持力度,落实“白名单”制度,鼓励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提供金融支持。
16.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债券融资项目储备和推荐辅导机制。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企业开发专属信用担保类产品,适当降低担保费用。
17.优化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专精特新板”服务功能,引导“专精特新”企业完善公司治理、规范运营管理,实现股改挂牌融资。
18.搭建“专精特新”企业上市培育服务平台,动态遴选100家“专精特新”企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开展“一对一”上市辅导服务,落实各项奖补政策。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重庆证监局)
(四)优化公共服务,解决“专精特新”企业困难问题。
19.建立并运营好市和区县(园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提升专项服务能力,在技术创新、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知识产权、市场开拓、合规化建设等方面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精准高效服务。
20.建立“专精特新”企业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筛选、培育高价值发明专利,指导专利布局和导航。
21.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专业咨询等服务,组织各类平台、机构、专家为“专精特新”企业上门问诊,开展专属服务和定制服务。
22.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联系机制。各区县要按照“一企一策一人”配备服务专员,为企业解决用地、用工、用能、配套等实际困难。
23.做好“专精特新”企业专业人才评定工作,做好落实政策待遇和服务工作。各区县、园区要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用工统筹招聘机制,开展“直播带岗”等活动。
24.全面落实“专精特新”企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政策。
25.积极组织和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中国西部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中部投资贸易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各类展会,开展中小企业跨境合作服务,帮助“专精特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6.搭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鼓励“链主”企业发挥引领支撑作用,开放市场、创新、资金、数据等要素资源,促进更多“专精特新”企业融入产业链、价值链和创新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织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专精特新”企业采购规模。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委)
(五)优化财政政策,增强“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动力。
27.整合中央及市级财政资金,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每年遴选100家左右“专精特新”示范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给予重点资金支持。
28.对“专精特新”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绿色工厂的,给予重点资金支持。对“专精特新”企业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数字化管理、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服务型制造)等新模式,打造可复制可推广典型模式和应用场景的,给予资金补助。
29.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研究院孵化的创新型企业,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企业经营发展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增值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0.对“专精特新”企业在股权交易中心、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上市的,分阶段给予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
三、机制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聚焦“专精特新”企业,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市、区县两级“专精特新”企业发展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听取“专精特新”企业意见建议,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困难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
(二)强化责任落实。将培育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工作纳入区县发展实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建立“专精特新”企业监测评价及检查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区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市经济信息委牵头,定期将“专精特新”企业存在的困难问题分门别类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解决落实。(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级有关部门)
(三)开展监测评价。加强“专精特新”企业运行监测分析,将“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第三方评估重要内容。适时开展各区县“专精特新”企业发展情况督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市统计局)
(四)营造良好氛围。支持媒体、行业协会每年评选一批优秀“专精特新”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加强舆论宣传、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