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企业〔2022〕110号
各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2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进一步激发我区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落实落细财税扶持政策
(一)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我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自治区财政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用于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对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自治区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高质量落实惠企税费政策。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各设区市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情况,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或50%。开展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精准落实降费政策,推动北部湾港单个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包干费低于上海、宁波、广州港水平。(广西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税费精准服务。依托大数据手段筛选确定符合政策适用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广西电子税务局等渠道精准推送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广西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小微企业服务专线”作用,构建税费优惠政策便捷咨询服务体系。(广西税务局负责)
二、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四)加强信贷支持。继续推动“桂惠贷”财政贴息政策向中小企业倾斜。加大“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以信用信息为核心的中小企业“信用快贷”融资模式推广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结算贷、关税贷、电力贷等大数据类信用贷款产品,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扩大受惠企业范围;持续推广应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提升企业通过动产担保融资的便利度。推动加快我区供应链金融发展若干措施落地落实,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鼓励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供应链金融业务,推动信息平台及第三方专业机构服务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大力发展供应链票据业务。(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融资担保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政策,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规模。推广“园企振兴担”等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费让利相关规定,在保本微利、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单户担保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年化担保费率(含再担保费)降至1%以下。(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直接融资支持。加快推进新三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广西基地落地运营,强化沪深交易所广西基地服务功能,推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市(挂牌)。对广西区内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阶段累计给予奖励6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和支持私募股权基金加大对我区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科技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投资力度,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融资配套体系建设。完善广西“桂信融”平台建设,推动平台在工业振兴、乡村振兴、供应链金融、绿色金融等领域应用推广。鼓励和支持企业征信机构到广西展业和备案,引导其拓展数据源,开发贴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征信产品和服务。依托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全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持续开展中小企业金融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和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实施资本市场“走出去、请进来”培训,组织开展直接融资“百日百讲”系列培训活动。(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创新创业支持
(八)发挥创新平台支撑作用。发挥国家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双创示范基地和双创示范平台、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作用,加强对中小企业原始创新、研发成果中试熟化等方面的支持。完善大型仪器开放管理平台建设,推动重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健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依托中国—东盟标准云平台,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东盟技术标准题录数据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创新合作研发奖补机制。推动中小企业与区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开展协同创新,构建龙头企业牵头、区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实施千企科技创新工程,加强中小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免费发放广西科技创新券,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攻关。设立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资金专项,对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进行事后奖补。(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实施广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提升行动计划,激发涌现一大批“专精特新”企业,推进百家龙头企业、百家单项冠军、百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三百”培育工程,构建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
(十一)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结合“千企技改”工程,加大力度推动主要行业数字化改造诊断,集中支持2—3个行业整体提升工业设备和产品数字化水平。加快推动汽车、机械等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运营工作,持续推进实施100项工业互联网新基建项目大会战。遴选实施30项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应用示范试点项目。加快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十二)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建设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推动实现精益生产、精细管理和智能决策,到2022年底建成智能工厂60家以上,数字化车间60家以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提升工业设计附加值
(十三)推动工业设计赋能。落实工业设计支持政策,加大力度培育国家级、自治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加快南宁、柳州工业设计城建设,推进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组织开展工业设计大赛、论坛交流、展览展示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产业园区在细分行业领域打造工业设计品牌活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六、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
(十四)引导开展专利布局。建设广西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利检索分析、产业专利导航查询、专利导航咨询研究等专利导航服务。开展中小企业专利运用专题培训,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加强高质量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推荐工作,压减专利审查周期,加强中小企业专利申请质量提升培训,提高专利申请质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五)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实施广西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三年行动,促进专利技术转化;面向中小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优先支持中小企业认定自治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权。加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宣传力度,开展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领域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及其他商业标识权益保护执法,严厉查处侵权行为。推进知识产权涉外风险预警分析,开展涉外展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南宁海关,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助力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七)发挥展会和平台对接作用。组织中小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东盟博览会等展会活动。实施“千企开拓”外贸强基础工程,大力培育生产型进出口企业;实施“百企参展”行动,组织100家次以上工业企业参加区内外和境外重点展会。持续遴选优质产品进入广西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重点培育。(自治区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博览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采购支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引导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输出配套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大中小企业采购对接服务,打破供需信息壁垒,助力中小企业挖掘市场潜力。(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引导加强品牌建设。积极服务各地方和企业推进创建自治区级广告产业园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广告企事业单位主动对接服务中小企业。开展商标品牌大宣讲活动,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争创全国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中国驰名商标、老字号等品牌建设,引导企业开展国际商标注册、国际通行质量体系认证、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国际自主品牌,提升品牌的影响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完善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模式,推广9710(跨境电商 B2B 直接出口)和9810(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指导和服务合规企业享受“一点接入、一次登记、优先查验、简化申报、允许转关”等政策;创新实施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分级管理和不卸车监管模式,持续压缩出口通关时长;打通跨境电商出口“海陆空铁”通道。完善跨境电商出口退货监管流程,建立出口商品快速退换货机制。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措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南宁海关,自治区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促进国际合作。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改革,清理调整与《外商投资法》和RCEP投资规则不适应的投资管理措施。加快与RCEP国家产能合作,制定“4+N”跨区域跨境产业链供应链实施方案,规划建设东盟产业合作示范区,加快打造一批元器件及零部件生产基地、精深加工基地、出口制造基地,建设一批海外原材料保供基地和初加工基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二十二)推动节能低碳发展。持续推进钢铁、有色金属、火电、建材、制糖、石化、造纸等行业中小企业节能改造诊断。开展绿色工厂分级评价,对已纳入国家和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名单实施动态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优化环保评价和执法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要求,名录未作规定的中小企业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缩减环评类别。建立和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将环境守法、生产工艺较为先进、污染防治设施齐备且正常运行的中小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对正面清单企业,推行以非现场检查方式为主监督执法,综合施用无人机巡查、自动监控等科技手段大幅削减现场执法检查次数。向正面清单内企业提供环境咨询服务,帮扶企业完善治污设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九、提升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十四)支持提升产品质量。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广西特色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国—东盟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企业质量服务“指尖办”。进一步加强线下质量服务“一站式”平台(站点)建设,提升质量服务覆盖面。组织实施“十百千万”质量服务工程,有效协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质量管理等技术资源,针对企业存在问题,强化质量帮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提升人才队伍素质
(二十五)培育企业家队伍。加强对企业家的培养、激励和保护,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开展“企业传帮带,共育产业林”入企交流活动,组织中小企业到重点龙头企业和行业标杆企业实地现场教学,面对面交流学习,对接企业需求。实施百家服务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活动,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自治区工商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优化职称评审机制。规范并畅通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在同等申报流程、评审条件下,分别设置体制内事业单位和中小(民营)企业参评人员通过率,中小(民营)企业参评人员通过率比体制内参评人员通过率高15%-20%。(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二十七)促进人才供需对接。促进人才供需对接。指导开展“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专项招聘活动,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统一管理平台,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区通办”、数据共享互查、档案接转异地协同办理、档案接转“跨省通办”及“全程网办”。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广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中小微企业数据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法务、税务、上市辅导、技术服务、精益化管理、人才培训等服务。完善国家、自治区、市三级服务体系,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作用,提升服务手段和质量,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政府管理和购买服务相结合,全面提升服务支撑能力。(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创新服务方式。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广西赛区等创新服务活动,完善赛前发掘、赛中对接、赛后跟踪的服务机制,推动创新项目落地孵化。推行中小企业培育服务券奖励机制,鼓励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实惠、优质服务。举办好每年六月全国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推动营造全社会共同服务中小企业的良好氛围。(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措施由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至2023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