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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自治区关于开展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

为扎实做好我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2〕8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且应用于工业母机等13条重点产业链(详见附件)。

(二)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

(三)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四)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五)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申报形式

此次为线上申报,网址https://xclcygx.miit.gov.cn。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保费补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申报期限

各级工信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组织做好初审工作,初审意见请于2022年2月22日前,线上报送至我厅新兴产业发展处。

四、加强审查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解读等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强化监管,确保保险合规,杜绝骗保骗补现象。企业和保险公司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投保必要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出具保单、批改保单虚增新材料投保数量、提供虚假信息证明新材料使用数量、企业未缴纳保费但与保险公司瓜分保费补贴等骗保骗补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王洋 0951-6363944 15296902031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 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