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序号 |
绩效评价结果 |
绩效评价调节系数 |
1 |
≥90分 |
1.2 |
2 |
≥85分且<90分 |
1.1 |
3 |
≥80分且<85分 |
1 |
4 |
≥70分且<80分 |
0.9 |
5 |
<70分 |
0.8 |
第十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测算标准为每人每年2万元,地方可根据文化和旅游部确定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结果和财力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中央补助。其中,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优秀的传承人,增加中央补助不超过测算标准的25%;对传承活动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传承人,不得安排传承活动中央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测算标准为每个40万元,地方可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同一代表性传承人记录项目5年内只安排一次。
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和记录项目数量,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统筹确定。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实施该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以及开展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所申报项目应当具备实施条件,有明确的保护工作计划和合理的实施周期、分年度预算,短期内无法启动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 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资金使用需求,谋划好相关项目,优化夯实项目储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属地实际,指导基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设置要具有科学性、合规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项指标要符合实际,量化清晰,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审核,并将项目内容、预算申请数、绩效目标、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等信息列入项目申报库。对较为复杂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预算评审。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等情况,提出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申请和绩效目标,并区分轻重缓急对项目申报库进行排序,于每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负责组织对项目申报库进行项目评审,评审通过后列入项目储备库,未列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安排补助资金。项目评审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组的方式开展。项目评审中,要对各省申报文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项目预算执行和绩效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确定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绩效目标和项目排序。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评审、一般项目补助分配因素测算等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报财政部审核。其中,分地区一般项目补助数不得高于项目储备库中该地区一般项目预算控制数,超出部分调减用于重点项目。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建议方案,综合考虑中央本级当年财力、预算管理要求,审核确定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
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三十日内,下达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预计数,并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同步更新保护资金项目库信息。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一般项目补助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项目评审等情况,审核确定一般项目补助预算分配方案、绩效目标。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对地方补助资金预算后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资金预算,抄送文化和旅游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资金下达情况,将项目从项目储备库转入项目执行库,同步更新项目预算控制数、年度支出计划和绩效目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项目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录入项目执行库。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保护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自评,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汇总。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表。对未完成绩效目标或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项目要分析原因,研究提出改进措施。绩效自评表应内容完整、权重合理、数据真实、结果客观。
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根据需要组织对保护资金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于每年6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实施完毕的项目验收结果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并更新项目执行库项目信息。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安排使用保护资金。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一般项目保护资金支出范围和项目内容的,应当按预算管理规定报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可在下年继续使用,或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统筹用于项目储备库其他项目;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在确保完成当年保护任务基础上,省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在项目储备库项目范围内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同一项目分年度补助数不得超过该项目预算控制数。
第三十条 保护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制度执行。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相关单位和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三十一条 项目相关培训支出应严格按照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实施单位使用保护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使用保护资金开展的活动,形成的项目成果(含专著、论文、研究报告、总结、数据资料、鉴定证书及成果报道等),均应注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补助项目”。
第三十二条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资金分配、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申报使用保护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财政部 文化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6〕29号)、《财政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文〔2018〕1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