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规范化建设,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月28日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建设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推动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精特新”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管理、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政策支持、规范管理、提升服务、绩效导向等方面积极推进示范平台建设。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可以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也可以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主要包括: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咨询、创业服务、培训服务、融资服务等。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数字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管理咨询功能。提供发展战略、运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创新管理、绿色节能、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咨询诊断服务。
(四)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初创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五)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资本运作、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六)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河北省内注册,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6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融通发展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3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的数量和质量稳步增长,企业经营管理绩效提升明显,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较好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8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专业服务人员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200万元。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3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8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有技术创新服务能力,提供创新成果转化与应用、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知识产权应用、上云用云及工业设计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8次以上。
(三)管理咨询。推广先进管理方法,提供解决方案;年组织开展管理提升、品牌策划、发展战略筹划、帮助企业建立管理体系及取得相关认证等服务活动8次以上。
(四)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8次以上。
(五)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机制,年培训1800人次以上。
(六)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8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不含融资担保公司和投资公司)。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效应。开展服务活动量不少于20%为志愿服务的平台优先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十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把关,填写《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1.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2.主要服务设备、仪器及软件清单;
3.主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一览表;
4.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服务评价表(130家以上);
5.相关情况说明: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以及目前的基本情况);
(2)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3)平台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可持续发展;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收费、服务时间等服务“五公开”);
(4)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规模、服务方式、收费等,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或低收费服务情况、开展志愿服务情况);
(5)平台服务特色(包括: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开展特色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及示范性);
(6)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服务效果自测情况、服务企业成效对比、服务的典型案例等);
(7)下一步发展设想。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近两年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有效期内)。
(六)获得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平台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学历、职称等资质证明材料。
(八)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九)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见附件)。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平台进行评审,择优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评审合格公示无异议的平台授予“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视情况开展,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进行。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示范平台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依法执业,守法经营,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示范平台要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竭诚为企业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忠实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各项合约,保守客户秘密。
第十八条 示范平台要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组织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探索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及时反映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及政策建议,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助力制造业做实做强做优、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等方面发挥支撑作用。
第六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跟踪管理,协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年度规范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年度服务规范评价制度。按照强管理、上水平、提素质、重绩效的要求,对示范平台进行以服务绩效为导向的服务规范年度评价。主要评价内容:
(一)平台服务企业数量年度同比增长情况。
(二)平台提供志愿服务、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总服务量的比例。
(三)平台开展服务活动特色。(包括提供专业化精准化服务取得可比性实效;主要经验做法和典型服务案例;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工作及成效等。)
(四)平台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包括平台年度服务收入及增长情况,以及本地域或本产业企业通过平台服务降低的生产经营成本、带来的经济效益等情况。(营业收入增加、税收贡献增长、带动就业明显、融资金额提升、专利标准品牌提升、市场占有率扩大等。)
(五)平台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认定的示范平台进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评价不合格及连续两年评价排名后5位的平台将撤销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公布。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择优推荐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按国家要求,加强对示范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指南,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二十六条 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印发的《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2. 河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