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十四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部署,依据《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新时期以工代赈工作,特制定《云南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16日
云南省“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新时期以工代赈工作,进一步发挥以工代赈“赈”的作用,根据《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紧紧围绕我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总体部署,充分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坚持群众参与、扶志扶智,坚持系统思维、部门联动,以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为重点建设领域,以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口为赈济对象,拓展建设领域,拓宽赈济方式,创新工作机制,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高质量发挥以工代赈作用。
(二)主要目标
“十四五”期间,通过实施以工代赈政策,推动项目地区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明显改善,农村特色产业提档升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渠道充分拓展,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稳步推进,助推全省脱贫攻坚向乡村振兴平稳过渡、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显著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以脱贫地区为重点,向27个国家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3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重、受自然灾害影响较重的地区倾斜。
(二)受益对象
当地农村劳动力,重点是脱贫人口、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大力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和因灾、因疫滞留农村的劳动力参与工程项目建设。
(三)项目类型
以工代赈项目分为中央资金项目和省级资金项目。中央资金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和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项目;省级资金项目是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项目。
(四)资金使用
以工代赈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发放劳务报酬,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等主体建筑物,以及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也不得用于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交通工具、路灯、垃圾桶等资产,以及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设置等工作任务,由地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五)建设领域
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
——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特别是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农户厕所粪污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提升和运行维护设施建设,农村文化体育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废弃村庄和危房拆除,灾毁水毁农村小型基础设施恢复重建等。
——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包括农村公路、行政村村内主干道、通自然村组道路、巷道、入户路等路基整理、路面硬化及必要防护设施建设,国有农场、林场林区内公路改造,农村简易候车亭,农村渡口、漫水路、漫水桥、简易停车场等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
——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水库、堤防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山洪沟防洪治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改造等。
——林业草原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营造林等国土绿化、森林(草原、湿地)保护修复、荒漠化治理、乡村绿化美化、林区林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等生产作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因灾损毁营造林附属配套工程复建等。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安置点水电路、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及小型生活服务设施提升完善,安置点人居环境整治和绿化美化等,安置点周边便道桥梁涵隧、排水沟渠、河堤、护岸护坡等小型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
2.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
——农牧产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蔬菜大棚、畜禽圈舍及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农牧产业基地或园区、商贸物流园区或冷链仓储基地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
——文化旅游产业基础设施。包括乡村休闲旅游景区景点与通乡、通村主干道连结道路建设,景区景点内旅游道路及步游道、公共卫生设施、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绿化工程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林业草原产业基础设施。包括草场、人工饲草料基地、生态旅游、油茶等木本油料、储备林、林下经济、种苗花卉、中草药、沙茶业、水果种植基地建设等领域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产业道路、贮存设施、灌溉基础设施和管护用房等配套和附属工程建设等。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包括带动易地扶贫搬迁脱贫群众就业和后续发展的产业基地园区等配套的土地整治、水利灌溉和生产道路等附属设施建设。
(六)赈济模式
1.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项目区发展环境。通过在项目区实施一批农村中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提升发展条件。
——发放劳务报酬。通过组织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增加工资性收入。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以工代训、劳务集中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提升务工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开发公益性岗位。通过合理开发工程项目管理、维护等相关公益性岗位,帮助难以通过市场就业的脱贫群众和其它农村低收入人口实现就地就近就业,获取稳定收入。
2.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夯实项目区产业基础。通过在项目区实施一批农村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帮助支持的产业项目完善配套设施,助推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
——发放劳务报酬。通过组织项目区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增加工资性收入。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以工代训、劳务集中培训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等,提升务工群众劳动就业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资产折股量化分红。通过“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民”的方式,将以工代赈中央资金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或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群众分享收益。
三、组织实施
(一)建立项目库
为确保以工代赈项目申报规范有序、资金使用精准高效,按照超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云南省“十四五”以工代赈项目库,以工代赈年度投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择。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和力量,做好项目前置性审查,指导县级做好项目规划、储备工作。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扎实开展实地调研,统筹当地资源禀赋、产业优势和亟须解决的“短板弱项”,据实申报项目。
(二)计划编制及下达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带着就业走”的原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州(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建议计划,按时完成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初审上报和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县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开展前置性审查。
1.项目申报。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前置性审查有关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重点审查项目业主报送的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是否明确劳务报酬、用工情况,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等开工前期要件根据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具备,资金使用范围是否合规等内容,确保项目成熟一个、批复一个、上报一个。鼓励各地积极申报试点示范项目,特别是选择前期工作基础牢、群众务工积极性高、增收带动效果好的项目。试点示范项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单个项目不低于500万元、不高于1500万元,发放的劳务报酬不得低于中央投资的15%。
2.项目遴选。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以工代赈工程项目遴选表》(附件1),对各县(区、市)申报的以工代赈项目进行遴选评定。遴选过程要坚持项目集体决策监督制度,严格对照评分表指标内容和县级提供的印证材料,对项目进行评定打分。最后根据评分结果,排序提出本州(市)拟推荐实施的以工代赈项目,形成投资建议计划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评分结果和有关印证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以备复审。
3.项目复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统筹分配、分级审核的原则,对各州(市)遴选上报项目进行复核筛选,并根据《以工代赈任务测算指标》(附件2)对遴选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进行评分排名,资金按照项目县排序依次安排。《以工代赈任务测算指标》设置若干因素指标,因素和权重为: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权重25%)、“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脱贫人口(权重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权重30%)、国家级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因疫情、灾害影响县倾斜政策因素(权重20%)、上年度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权重10%)、绩效考核(权重10%)。
4.计划下达。国家年度资金计划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县评分排名结果,测算出支持该项目县的资金额度。经综合评定后,最终提出拟支持以工代赈的县(市、区)和项目,并编制形成投资建议计划,按程序报审后,将投资计划文件下达州(市)发展改革委。投资计划下达文件同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财政部门。
(三)资金项目管理
1.强化资金统筹。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及时更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资金拨付情况,严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脱离监管。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指导县(市、区)尽量统筹整合其他资金来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要多渠道撬动社会资本,公益类项目可以筹措社会帮扶资金投入工程建设,并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等开展技能培训;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资金撬动金融机构贷款,到村到户到人精准帮扶,增加群众收入。以工代赈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2.强化工程建设。各地要强化项目储备和管理,严禁随意调整工程建设内容,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不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对于以工代赈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要求,可以不进行招标。各地要精准把握相关政策,不进行招标的,要优化简化以工代赈项目审批程序,加快工程开工建设;进行招标的,要明确招标方式,既要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又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和工程质量问题。
3.强化项目管理。以工代赈资金专款专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项目集体决策监督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发放,防止套取骗取劳务报酬资金。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以工代赈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储备项目从严把关,做好前置性审查,对于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项目,坚决从项目储备库中清除,不予纳入年度计划。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录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每月5日前更新完善工程进度、资金支付等相关信息。
(四)劳务报酬发放
以工代赈项目严格按照不低于中央资金15%的比例发放劳务报酬,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发放比例。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可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强化对劳务报酬发放情况的前期审核和事中事后监管,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要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资金估算和概算中对劳务报酬予以单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积极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与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劳务信息沟通机制,根据项目实施单位用工需求,做好当地农村劳动力的动员组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农村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进行建设,为项目实施提供劳务保障。同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及时足额向参与务工的劳动力发放劳务报酬并定期公示发放情况。在项目竣工验收时,要将劳务报酬支付标准、金额和发放名册作为重要验收内容。
(五)验收销项
项目竣工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财政、规划、环保、审计、质量监督等部门(单位)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以工代赈工程质量、规划、环保、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核查验收,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销项。验收合格后,项目纳入全县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工程管护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负责项目日常管护。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形成的管护用房、贮存设施、简易停车场等配套和附属工程设施资产属于集体所有,由县级政府根据项目权属关系,决定交由乡镇或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四、以工代赈方式推广
(一)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委农办、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改易地〔2021〕121号)要求,扩展建设领域、拓宽赈济方式、创新工作机制,积极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使用以工代赈方式建设项目。在行业部门实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规划编制、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把以工代赈作为一种重要方式予以统筹考虑,分年度梳理形成当地可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清单,推动实施一批能够广泛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增收,且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底、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并最大程度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务工就业,最大限度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每年5月31日前,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将本年度可推行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清单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二)激励措施
对上一年度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劳务报酬发放占下达项目资金总额比例排名全省前5名,以及推广项目年度投资排名全省前5名的10个县(市、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向全省推介典型经验做法,并在下一年度中安排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予以重点倾斜支持。对推广工作松懈、不作为的地方,将通过约谈、印发整改通知、取消下一年度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方式予以惩戒,并视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各地要将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工作纳入当地相关督促检查范围,建立健全对县(市、区)的监督激励机制,并注意总结提炼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工代赈工作采取“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衔接、资金投放、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州(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投资计划申报、资金分解下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编制相应规划或实施方案,帮助协调解决县(市、区)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项目组织实施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谁批复项目、谁负责监管”的原则,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落实建设资金,做好与其他有关投资专项的衔接;督促项目业主对照《云南省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工作指南》有关要求,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组织建设。
(二)加强队伍建设
各地要结合机构改革和农村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州(市)、县级以工代赈工作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选配政治素质硬、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充实以工代赈干部队伍,不断增强当地以工代赈工作力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部门,采取工作会商、定期调度、实地督导、调研交流等方式,加强对市县以工代赈工作机构的指导,帮助市县加强以工代赈人员队伍建设。适时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交流学习等形式,分期分批对从事以工代赈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加强激励约束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实施情况,适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奖惩激励机制,对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下一年度安排相关投资时给予倾斜支持。对同一年度连续2次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通报,连续3次被省级通报点名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下达后未按期开工、完工后不及时验收审计的,采取约谈项目所在地方相关责任人、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等方式予以惩戒。
(四)加强宣传推介
各地要及时梳理总结在实施以工代赈政策和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中探索出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典型案例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充分利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手段,加大对以工代赈工作成效的宣传报道,营造以工代赈工作良好氛围。
附件:1.以工代赈工程项目遴选表
2.以工代赈任务测算指标